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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公司身份导致个人担责:企业交易务必明确主体-江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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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您是否担心过:员工代表公司买东西,最后却要自己掏腰包还债?最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例,就让一位经理人“背了锅”。今天,我们就用大白话拆解这个案子,帮您避开类似陷阱——企业交易中,必须第一时间亮明“我是代表公司”,否则个人可能被追债!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103民初146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武汉某公司提供的“青菜粮油肉类大计划群”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0月30日,吕某建立该微信群,并指示案外人与武汉某公司工作人员对接。之后,案外人在群中订购食材,要求武汉某公司送货至新塘万科或武汉城市广场的餐饮店。2024年11月和12月,武汉某公司按指示向这两家店供货。2025年1月3日,武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向吕某发微信:“11月份新塘万科金额15326汉口城市金额1498612月份新塘万科金额11554汉口城市金额9088”“11月份12月份总金额50594”“总金额50594-12月27号转5000-元月2号转3000=剩余货款42954”;1月13日,吕某微信转款3000元;次日,霍某又发微信:“总金额50954-12月27号转5000-元月2号转3000=剩余货款42954-元月13号转3000=剩余39954元”“吕总,款要安排了”。3月2日,霍某催款时吕某回复“嗯”;3月30日,吕某承诺“明天我先安排3000块钱转给你”,次日转款3000元;4月26日,吕某再付3000元,霍某告知剩余货款为33954元。
吕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是武汉某公司新唐店及汉广店的执行经理,交易主体应是武汉某公司,他只是员工,不应个人担责,并提交了武汉某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厨房设备工程合同》等证据。

法院怎么判?
简单说:吕某败诉!法院责令他10天内向武汉某公司支付货款33954元,并从2025年10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算到钱还清为止)。

三、核心风险点:为什么“好心帮忙”变“个人欠债”?

这个案子的关键就一句话:吕某在交易中没说“我是代表公司”

企业防坑指南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法律只认“交易时说了什么”,不认“事后怎么解释”。一次疏忽,可能让员工个人背上数万元债务,甚至牵连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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