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明确付款期限,违约金仍可从结算次月起算-武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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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116民初11186号(一审)/(2025)鄂01民终20113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武汉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湖北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原名武汉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因府澴河项目向某甲公司租赁钢板,租金5元/天/块,每月支付一次;若钢板丢失,按市场行情以吨为单位赔偿。合同履行中,某甲公司依约交付钢板,2025年1月双方结算确认某丙公司欠付租赁费189,400元,并认可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同时,某丙公司退还钢板时少归还1块(规格5700mm2000mm18mm),其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无法归还。一审中,某丙公司表示愿折价赔偿,某甲公司同意。
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款、违约金、返还钢板或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某丙公司:1.支付租赁费189,400元;2.以欠款为基数,按1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自2025年2月1日起的违约金;3.按市场行情折价赔偿丢失钢板。某丙公司上诉主张违约金起算时间错误、标准过高,且折价赔偿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三招避开“模糊约定”陷阱
本案看似是“小金额纠纷”,却暴露出企业合同管理的典型漏洞:付款期限模糊、违约责任缺失、诉讼表态随意。法院最终支持某甲公司,关键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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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变“完工结算”≠免责金牌
合同写明“每月支付租金”,但双方实际按完工后一次性结算(2025年1月对账)。某丙公司认为“付款期限已变更”,无需承担逾期责任。但法院明确:即使付款方式变更且未约定新期限,债权人也可随时主张权利。本案以结算次月(2025年2月1日)起算违约金完全合法。
→ 企业怎么做?
合同履行中若需变更条款(如从“月付”改“完工付”),必须书面补充协议明确新期限!口头或默示变更极易引发争议。若对方拖延签约,至少通过邮件/微信文字确认:“双方同意于X年X月X日前付清”,保留证据。 -
“没约定违约金”不等于“零成本违约”
某丙公司辩称合同未写违约金标准,1.5倍LPR过高。但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认定无约定时可按LPR 1.3-1.5倍主张损失(本案取1.5倍)。某甲公司虽未证明实际损失,但资金占用成本(如银行贷款利息)本身就是合理损失。
→ 企业怎么做?- 租赁/买卖合同中务必写清违约金标准(例如:“逾期按日0.05%计息”或“按LPR 1.3倍计算”),避免法院自由裁量。
- 若对方拒绝约定,至少注明:“逾期付款应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利息、追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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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一句“我同意赔偿”,直接变成判决依据
某丙公司一审中说“钢板丢了只能折价赔”,某甲公司回应“同意”。法院认为这是双方当庭达成的新合意,直接判决折价赔偿。某丙公司辩称“只是和解意愿”,但法院指出:诉讼中明确表态即具法律效力,不同于庭外协商。
→ 企业怎么做?- 出庭前务必与代理律师核对每句话的法律后果!
- 涉及赔偿/和解时,不说具体金额或方案,改称:“需进一步核实数据,庭后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 若已表态失误,立即书面补正(例:“刚才陈述仅表达协商意向,不构成自认”),并申请记入笔录。
总结:本案警示企业——合同细节决定输赢,诉讼表态就是证据。看似“灵活”的口头约定,可能让企业多付30%违约金;法庭一句随意回应,可能直接变成付款令。防范风险的核心,是把“我以为”变成“白纸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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