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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岁老人交通事故误工费获赔但标准酌减30%-石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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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民终96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13日5时46分许,袁某章推行两轮自行车沿G234国道东边道路(靠中心护栏)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俞家铺线石首市高基庙镇俞家铺村卡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至此由欧某华持"A2D"证驾驶的鄂A2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袁某章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第4210811****5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欧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未提出复议申请。事故发生后,袁某章被送往石首市某医院救治,于2022年12月20日出院,住院37天,花费住院费用63439.95元,出院诊断为:1.左侧股骨多段骨折;2.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3.右侧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4.左髌骨粉碎性骨折;5.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挫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护理,建议司法鉴定;2.定期门诊复查(术后1月、2月、3月、6月及1年等);3.根据X线拍片情况及骨折愈合情况决定康复治疗计划,特别是何时行患肢负重、行有限的功能锻炼及何时行内固定物取出等;4.如有不适,随时就诊。后因伤情需要,于2023年1月30日至石首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2月28日出院,住院29天,花费住院费用13981.44元。出院诊断为:1.髋关节僵硬;2.股骨骨折后遗症;3.膝关节僵硬;4.低蛋白血症;5.小腿肌肉萎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适度肢体功能锻炼;3.定期骨科及康复科专科门诊复诊,了解骨折愈合情况....4.建议评残,休息时间以司法鉴定为准。后因伤情需要,又于2023年9月20日至石首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3年10月8日出院,住院18天,花费住院费用23451.84元。出院诊断:1.右股骨骨折不连接;2.双侧股骨骨折术后;3.肠麻痹;4.低蛋白血症;5.左肺肺部感染;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7.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8.左肺结节。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及护理.......2024年6月18日,因钢板断裂,原告再次至石首市某医院治疗,并于2024年7月8日出院,住院20天,花费住院费用32699.44元。出院诊断:1.右股骨骨折不连接;2.右下肢动脉粥样硬化;3.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4.肺诊断性影像检查的异常所见;5.左肺结节;6.化脓性牙龈炎;7.中度贫血;8.低蛋白血症。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及护理,建议行司法鉴定....以上住院天数共计104天,期间花费门诊费用5566.68元,住院费用133572.67元,医疗费用共计139139.35元。

2024年4月26日,石首正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袁某章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股骨粉碎性骨折,长期不愈合,后遗骨不连,其残疾程度符合八级标准;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已行手术治疗、左胫骨平台骨折,其残疾程度符合十级标准;2.其休息(误工)期为定"定残前一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2.其后续诊疗项目:右股骨钢板螺钉内固定物取出术及左股骨交锁髓内钉内固定取出术。某财保险公司申请对袁某章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该院委托原、被告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2025年1月5日,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袁某章2022年11月13日所受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赔偿系数32%;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为24个月,护理时间24个月,营养时间24个月。袁某章为此次鉴定花费费用3000元(救护车转运费),某财保险公司支付了本次鉴定费用2100元。同时,某财保险公司申请对袁某章的右股骨内固定物金属板断裂与2022年11月13日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该院组织双方选择了鉴定机构,分别为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汉大学中南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该三所鉴定机构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无法准确判断"为由予以退回。

欧某华驾驶的鄂A2****号小型轿车在某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袁某章在石首市某医院四次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中均有加强营养、加强护理意见。事故发生后,欧某华为袁某章垫付费用32226元,某财保险公司为袁某章垫付费用58000元。

袁某章在事故发生前,其主要收入来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向该院提交了石首市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种田粮油补贴证明等证据材料。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财保险公司赔偿袁某章301817.93元。二审法院认为袁某章虽76岁但仍在务农,有误工损失,但考虑到年龄因素,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的70%计算,最终判决某财保险公司赔偿袁某章251527元,比一审减少了50390.93元。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理赔时,常常犯一个错误:认为老年人特别是7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退休",不存在误工损失,直接拒绝赔偿误工费。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年龄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工损失的"免死金牌"

本案中,76岁的袁某章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他仍在务农,法院认可了他的误工损失。但法院同时也指出:76岁老人的劳动能力肯定不如青壮年,因此将误工费标准从行业平均工资的100%降到了70%。这个"酌减30%"就是企业可以争取的空间。

企业必须注意的3个风险点:

  1. 不能仅以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
    很多企业理赔员看到老人就直接说"年纪这么大哪还有工作",这是大错特错!只要受害人能提供土地承包证明、村委会证明、收入流水等证据证明其仍在劳动且收入减少,法院就会支持误工费。企业必须建立证据审核机制,看到老人索赔时,应主动要求其提供劳动能力证明,而不是简单拒绝。

  2. 要科学评估实际劳动能力
    本案中,袁某章有近6亩土地,但76岁高龄,法院认为其收入肯定比青壮年少,因此将误工费标准降了30%。企业理赔时,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合理评估实际收入损失,而不是机械套用行业平均工资。特别是对60岁以上人员,应建立分年龄段的赔偿标准参考体系。

  3. 误工时间计算要精准把握
    本案中,某财保险公司主张误工时间只应计算至第一次鉴定时(528天),但法院认为计算至第二次鉴定前一日(730天)不违反法律规定。企业处理理赔时,要准确理解"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多赔或少赔,引发后续诉讼。

实用建议:

特别提醒: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不能图省事简单化处理。看似"合理"的拒赔理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推翻,最终导致赔偿金额比合理赔付更高,还要额外承担诉讼费用。本案中某财保险公司就因上诉失败,不仅没减少赔偿,还多付了二审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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