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不能将分红款随意转为个人借款,否则债权无效-十堰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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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鄂0302民初282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舒某系十堰辰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出资额326万元、出资比例37.9953%)、实际控制人,并于2000年6月22日起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与梅某系夫妻关系,舒某于2015年7月3日死亡。梅某系舒某遗产唯一继承人。
2014年12月21日、2015年6月19日,十堰辰某有限公司各开具《湖北省企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一份,内容分别为"今收到梅某系借款人民币170万元""今收到梅某系借款人民币18万元"。但梅某未实际向公司支付出借款项。
钟某与梅某及舒某女儿们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梅某等人偿还钟某借款200万元。因未履行还款义务,钟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9月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3月9日,梅某与钟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梅某将其对十堰辰某有限公司的188万元债权转让给钟某,用于清偿梅某欠钟某的债务。2025年3月11日,梅某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十堰辰某有限公司,遭到拒绝。
十堰辰某有限公司辩称:不欠梅某债务;梅某实际欠公司债务;诉称债权已转让给案外人赵某。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钟某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借钱不还"的简单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一个极其危险的操作误区——股东将分红款伪装成个人借款。让我们用"大白话"拆解风险点:
风险一:分红转借款,看似聪明实则违法
十堰辰某有限公司的操作很典型:股东舒某(也是法定代表人)让公司给自己妻子梅某开具"借款"收据,把应分的188万元红利伪装成借款。问题在于:
- 钱没真借:梅某根本没把钱打进公司账户,纯属"纸上借款"
- 身份冲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舒某利用职权让公司给自己"借钱",等于左手倒右手掏空公司
- 税务漏洞:分红要交20%个人所得税,借款却不用,明显逃税
法院一针见血指出:这种操作违反《公司法》禁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借条自始无效。企业切记:分红就是分红,借款就是借款,绝不能混为一谈!
风险二:股东债务与公司债务混淆,引发连锁爆雷
舒某生前曾向公司借款300万元,后来死亡。公司本可向其继承人梅某追讨,却因前期操作埋下大雷:
- 公司账上同时存在"欠梅某188万"(假借款)和"梅某继承舒某欠公司300万"(真债务)
- 法院认为:既然债权债务都归梅某一人,公司本可直接抵销
- 但因"假借款"本身无效,公司反而丧失了合法抵销权
血泪教训: 公司账目必须严格区分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股东向公司借款必须:
✅ 签订真实借款合同
✅ 通过公账转账
✅ 按时支付利息(体现商业合理性)
✅ 避免与分红混同
风险三:债权转让闹剧,让企业雪上加霜
更荒唐的是,梅某在2016年曾把这笔"债权"转给赵某,2025年又转给钟某。法院发现:
- 梅某庭审中承认转给赵某的事实
- 却又反悔说"没转成",甚至想鉴定签名真伪
- 结果因前后矛盾,法院直接认定转让有效
企业避坑指南:
1️⃣ 债权转让必须规范:使用EMS寄送通知书(保留签收记录),避免口头通知
2️⃣ 及时核对债权状态:收到转让通知后3日内书面确认,发现矛盾立即发函质疑
3️⃣ 建立债权台账:对股东类特殊债权人,单独登记"是否涉及遗产继承""有无重复转让"等风险标签
给企业老板的3句保命忠告
- 分红走分红,借款走借款:分红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提取法定公积金、代扣个税;借款必须有真实资金往来
- 管好法定代表人权力:在章程中明确禁止"自批自借",重大关联交易需2/3以上股东同意
- 账目就是护身符:当公司涉诉时,法院首先查账。规范的财务凭证能救企业于水火
最后提醒: 很多企业认为"自己人操作没关系",却不知这些"灰色操作"会在债务危机、股东内斗、公司破产时全部爆发。本案中十堰辰某有限公司因历史问题差点多赔188万元,幸而法院识破了"假借款"。企业风控不是成本,而是利润——早规范一天,就少一分破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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