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对续贷合同仍然有效-老河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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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2民初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17日,某银行与十堰纳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贷款金额934.9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6年6月1日,该银行与老河口市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新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纳某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10月17日和18日,银行还与姜某炎和黄某兰夫妻、吴某和姜某廷夫妻、新某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他们为纳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1月15日,银行向纳某公司发放了934.9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4日。贷款到期后,纳某公司仅偿还本金859.37元,利息结清至2019年9月20日,仍有本金9348140.63元及后续利息未偿还。新某公司辩称,此笔贷款是纳某公司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旧合同已履行完毕,新合同其未提供担保。
法院判决:纳某公司需偿还借款本金9348140.63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的利息;若纳某公司未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对抵押土地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8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姜某炎、黄某兰、吴某、姜某廷、新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续贷不等于债务"重置",最高额担保仍有效——这是本案给企业的最大警示。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还旧贷新"就是两笔完全独立的债务,原来的担保人不需要再为新贷款承担责任。但本案明确告诉我们:如果之前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在特定期间内为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即使新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款,只要在约定的担保期间内,担保人仍需承担责任。
企业需要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1. 最高额担保≠一般担保,范围更广责任更大
一般担保只针对单笔债务,而最高额担保是对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就像本案中,新某公司2016年签订的担保合同,居然要为2018年的新贷款承担责任!
企业防范措施:
- 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看清楚是"一般担保"还是"最高额担保"
- 最高额担保必须明确约定"最高限额"和"担保期间",避免口头约定
- 作为担保人,要特别警惕"最高余额内""一定期间内"等表述,这可能让你为未来不确定的债务买单
2. "续贷"不等于债务消灭,担保责任可能延续
企业常误以为"还完旧贷再借新贷"就是两笔完全独立的交易。但银行为了简化流程,往往会用新贷款直接偿还旧贷款,这种"借新还旧"的操作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原债务的延续。
企业防范措施:
- 办理续贷时,必须核查是否存在最高额担保合同
- 如果不想让原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应在新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债务不纳入之前任何担保范围"
- 作为原担保人,续贷时要重新确认是否继续提供担保,不要默认"自动延续"
3. 个人为企业担保风险巨大,夫妻可能"连坐"
本案中,姜某炎夫妇、吴某夫妇都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如果企业还不上钱,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他们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企业防范措施:
- 个人不要轻易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尤其是最高额担保
- 如果必须担保,要在合同中明确"担保限额"和"担保期限"
- 夫妻共同担保前,务必充分了解风险,这可能影响家庭财产安全
实用建议:三步避免担保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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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前必问三句话
- "这是单笔担保还是最高额担保?"
- "担保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 "担保期间截止到哪一天?"
任何含糊其辞的回答都应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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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贷时做好"风险隔离"
企业在办理续贷时,应主动要求银行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新贷款是否纳入原担保范围。如果不想让原担保人继续担责,必须在新合同中单独约定排除条款。 -
定期清理"隐形担保"
企业应每季度自查:- 是否有已过期但未解除的担保合同?
- 是否有超过实际需求的高额担保?
- 个人担保是否已做风险隔离?
发现问题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变更或解除。
特别提醒:最高额担保就像一张"空白支票",签了字就可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为不确定金额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在提供担保或接受他人担保时,一定要把"最高限额"和"担保期间"写得清清楚楚,避免因一时疏忽背上沉重债务。
记住:银行最希望企业老板说"按惯例办",而法律风险往往就藏在"惯例"里。每次签约都当作第一次,才能避免陷入"担保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