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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环保设施擅自投产被罚百万,企业忽视 三同时 制度风险大-老河口环保行政处罚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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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案号:(2020)鄂06行终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老河口某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板簧、拖拉机板簧等产品的制造和销售。2018年5月16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在对某汽车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汽车板簧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生产,并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2018年5月18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某汽车公司限期于2018年6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18年6月19日、10月9日、10月25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多次对某汽车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汽车板簧项目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该项目喷漆工序有废气产生未建废气处理设施,淬火工序有废气产生,虽有废气收集措施,但无废气处理设施。

2018年11月5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对某汽车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2018年11月22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主持召开听证会。2019年1月16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汽车公司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

2019年2月18日,某汽车公司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5月23日,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汽车公司不服,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某汽车公司上诉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未按照"三同时"制度建设环保设施就擅自投产,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百万元罚款,而且即使被罚过,若不改正,还会被再次处罚!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硬性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本案中,某汽车公司2017年12月就因同样问题被罚4万元,当时就被责令停止生产,但该公司没有真正整改,直到2018年多次检查时仍无环保设施。环保部门再次作出100万元罚款决定。企业认为这是"重复处罚",但法院明确指出: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如果企业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处于继续或连续状态,这就是新的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

还有一个关键点:即使"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追溯期,但只要环保设施"三同时"问题没有解决,企业仍在违法生产,环保部门仍然有权处罚。因为环保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不受追溯期限限制。

企业朋友们,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1. 不要心存侥幸:政府要求"尽快投产"不能成为违法理由。即使有政府口头要求,也应坚持合法合规生产,最好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2. 整改要真改实改: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不能敷衍了事。本案中企业多次检查仍不合格,导致罚款从4万升至100万。

  3. 环保是红线不能碰:环保处罚不是"一阵风",一次违法不改,可能面临多次处罚。100万元罚款对中小企业可能是致命打击。

  4. "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新项目上马前,必须完成环评审批,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不要为省小钱吃大亏。

  5. 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当遇到环保问题时,应立即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而不是等到被重罚才后悔。

记住:环保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次百万元罚款可能让企业元气大伤,而前期投入的环保设施建设成本往往远低于此。企业经营者要切实增强环保法律意识,把环保合规纳入日常管理,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