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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施工合同也要承担工程款责任 - 老河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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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17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安宜某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进入《奥星公馆》C9、C10、C11(原编号为A6-A12)楼栋桩基工程项目开始打桩施工,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桩基施工进度表记载2014年10月25日施工完毕。2015年8月18日襄阳汉江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奥星公馆》C9、C10、C1基桩作出基桩静压检测临时结果,检测静载试验3、6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均为3200KZ。老河口某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和9月30日分别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和25万元。经司法鉴定,工程总造价为3414838.38元,扣除已支付的125万元,剩余2164838.38元未付。

法院判决:老河口某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剩余工程款2164838.38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鉴定费2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签合同时偷懒,事后赔钱又赔息!

关键教训:没签合同≠不用付钱!
本案中,老河口某良公司以为"没签书面合同就不存在施工关系",结果吃了大亏。法院通过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直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更扎心的是,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检测合格次日)就开始计算,而不是公司主张的"从判决生效日起算",光利息就多付了几十万!

企业必须避开的3个"坑":

1. "口头约定"是纸老虎,书面合同才是护身符
很多企业觉得"熟人合作""赶工期"就省略合同,本案中桩基施工早在2014年就完成了,但因没签合同,2017年才被起诉索赔。记住

2. 拖延验收=主动送利息
某良公司收到2015年8月的合格检测报告后,既不验收也不付款,结果利息从次日就开始滚雪球。正确做法

3. 否认欠款不解决问题,只会增加成本
某良公司一审中拒绝认可施工方提供的结算书,导致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最终还要承担2万元鉴定费。聪明做法

一句话总结:

"不签合同想赖账,法院照样判你付;拖延验收拖付款,利息从验收日算起!"
工程管理无小事,一张纸的合同能省百万损失。企业主请牢记:签合同不是走形式,而是给钱袋子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