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仍需赔付停运损失-孝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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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902民初96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19日12时10分,冯某驾驶鄂K0号车沿107国道外迁线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处左转弯时,遇马某驾驶豫B0(豫B挂)号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双方均采取措施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冯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和冯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复核后维持原认定。2025年3月17日,马某支付施救费2000元;2025年4月1日支付鉴定费8000元。经法院委托湖北某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豫B0车辆损失为47658元,日均停运损失558元。
另查明,马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杞县某盛有限公司名下;冯某驾驶的车辆挂靠在孝感某石方有限公司名下,由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法院判决:
- 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马某、杞县某盛有限公司损失36989元;
- 冯某赔偿马某、杞县某盛有限公司鉴定费4000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两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险"免责条款"可能不生效
许多企业以为买了商业保险就万事大吉,殊不知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而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赔偿",但法院却判决其必须赔付。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在签合同时,用加粗字体、特别说明等方式提醒过投保人注意这些"不赔"的条款。
给企业的建议:
✅ 签保险合同时,务必逐条查看"责任免除"部分,要求业务员用通俗语言解释;
✅ 保留保险公司口头承诺的录音或书面说明,别只看合同表面文字;
✅ 挂靠经营的企业要特别注意:挂靠公司必须以自己名义购买足额保险,避免"张三买车李三投保"导致理赔纠纷。
风险二:放任损失扩大反而得不到赔偿
原告主张150天停运损失(558元/天×150天=83700元),但法院只支持40天!为什么?因为事故发生后,交警11月8日就维持了责任认定,车辆完全具备修理条件。原告却一直拖着不修车,非要等到次年3月鉴定才处理。法院认为:你有义务及时止损,故意放任损失扩大,扩大的部分自己买单!
给企业的血泪教训:
⚠️ 车辆事故后,48小时内必须联系修理厂评估;
⚠️ 别幻想"多停一天多赔一天",保险公司有权只赔合理维修期的损失;
⚠️ 拖延维修导致货物腐烂、订单违约等连锁损失,法院一概不支持!
四、企业如何筑牢风险防火墙?
- 保险购买要"三查":查保单被保险人名称是否与挂靠公司一致、查免责条款是否用红字标注、查业务员是否全程录像说明;
- 事故处理要"快准稳":24小时内报保险+交警,72小时内启动维修,所有沟通留痕;
- 挂靠管理要"真规范":挂靠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保险购买主体、事故责任分担,每年复核保险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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