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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后企业追偿时违约金已覆盖损失不可再索要双重赔偿 - 随县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随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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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遇到客户因担保代偿问题引发纠纷。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帮大家快速看懂:当企业为他人担保并代偿后,虽然有权追回款项,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足够弥补损失,就不能再额外索要利息,否则法院可能直接驳回! 这个教训对企业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尤其涉及贷款担保、供应链金融等场景。下面用通俗语言拆解案例,手把手教您避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1321民初17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28日,被告沈某向湖北某下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饲料,借款期限24个月,到期日为2024年10月25日。原告随州市某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向银行担保10万元本金;如果被告未还款,需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银行发放借款后,被告沈某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24年6月19日代偿本金30182.53元、利息856.77元,合计31039.3元。

法院判决:被告沈某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1039.3元及违约金(以31039.3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日),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的请求。简单说,企业要回了本金和违约金,但多要的“利息”和“律师费”没得到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违约金足够时,别再“贪心”要双重赔偿!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漏洞:合同条款设计不合理,导致本该到手的钱“飞了”。法院明确指出: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1. 合同条款要“单选”别“多选”
    在担保合同里,违约责任只选一种赔偿方式!比如约定“按日万分之五付违约金”,就别再写“另加利息”。否则像本案一样,法院会认为违约金已够用,直接砍掉重复部分。建议直接写:“乙方违约时,按代偿款日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不再另行计算利息或其他损失”。

  2. “实现债权费用”必须绑定证据
    很多企业合同笼统写“债务人承担律师费”,但法院只认实际发生+有发票的费用。签约时加一句:“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需提供付款凭证,否则不视为有效主张”,并保留所有票据。

  3. 代偿后立刻行动,别等债务人“跑路”
    本案被告沈某没出庭,但企业仍因条款问题少拿钱。现实中,债务人失联更常见!代偿后48小时内发书面催款通知,并同步收集还款记录、沟通证据。拖得越久,追回难度越大。

一句话总结:担保是“帮人背债”,但别因合同漏洞让自己“雪上加霜”。代偿款能追回是基础,条款设计合理才能一分不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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