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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交付工程仍需支付工程款但优先受偿权受限-恩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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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131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7月19日,湖北某建集团与恩施某置公司签订《恩施某置集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湖北某建集团承建"莲湖花园三期"消防工程,合同总面积26.6万㎡,总价约1755.3万元。工程完工后,因消防未验收但业主已入住(政府专班允许"先入住、后验收"),双方长期未结算。2025年诉讼中,双方确认:

判决结果:

  1. 被告恩施某置公司3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58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 原告对该工程"未出售部分"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已售房屋消费者权利优先);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双倍利息主张)。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未验收≠不付款",交付即锁定付款责任!

本案中,工程因政府原因未正式验收,但业主已入住多年。法院仍判决被告必须付款,核心逻辑是: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发包方不能再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企业应对锦囊:

  • 签合同时务必明确:"交付即视为完工",避免发包方以验收拖延付款;
  • 交付时留存书面交接记录(如业主签收单、培训记录),本案原告因有2021年消防培训记录,成功证明交付事实;
  • 若发包方拒验收,立即发函催告并保留证据,超30日未回应即视为验收合格(法律默认规则)。

风险二:优先受偿权≠能随便卖房抵债,已售房屋消费者权利排第一!

原告虽胜诉,但法院明确: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未出售的房屋。因《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已付全款买房人的权利优先于施工方!本案中"莲湖花园三期"多数房屋已售,原告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大幅缩水。

企业应对锦囊:

  • 施工过程中定期核查楼盘销售情况,若发现超50%房屋售出,优先受偿权将严重受限;
  • 在工程封顶前务必行使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最长18个月),本案因拖延6年才起诉,权利已严重弱化;
  • 与发包方约定:"销售回款优先支付工程款",并在合同中绑定监管账户。

风险三:"口头答应"不算数,未完工争议要当场固定证据!

被告主张原告有150万元工程未做,但因从未书面通知维修,且6年间未提异议,法院仅支持极小部分扣款。关键教训:

企业应对锦囊:

  • 每完成一个分项工程,立刻要求发包方签收确认单(如"消火栓系统完工确认书");
  • 发现对方要求变更施工(如本案中镀锌风管改玻璃钢),必须取得书面签证,否则后期无法索赔差价;
  • 质保期内每季度发函询问维保需求,避免超期后对方突然索赔"历史问题"。

结语:工程款纠纷,赢在过程管理,不在最后起诉

本案看似原告胜诉,实则因过程管理漏洞损失200余万元(原主张1156万,最终获赔958万)。许多企业总想着"等完工再算账",却不知法律风险早已埋下:口头承诺无证据、交付不签单、问题不书面确认...最终让应得的钱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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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企业名称均按司法文书匿名规则处理,如湖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写为湖北某建集团,恩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简写为恩施某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