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开发票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丹江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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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387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8月29日和12月30日,丹江口某建公司与北京某方公司签订两份《园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丹江口某建公司承建河道石笼、浆砌石及亲水平台栈道工程。工程于2017年5月完工,2017年12月1日经业主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北京某方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1527500元。2023年6月14日,北京某方公司在《对下结算定案表》上盖章确认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1936982.08元。2023年8月24日,北京某方公司通过微信将盖章版结算表发送给丹江口某建公司。丹江口某建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409482.08元及利息。北京某方公司辩称,因丹江口某建公司未提供足额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按合同约定有权拒付工程款。
法院判决:北京某方公司需支付丹江口某建公司工程款409482.08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起算),同时驳回丹江口某建公司关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发票引发的欠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合同管理的致命漏洞。很多老板以为合同里写上"必须先开发票才能付款"就高枕无忧,但法院用判决敲响警钟:滥用发票条款恶意拖延付款,照样要赔钱!
风险一:发票条款不是"无限期拖欠"的护身符
北京某方公司抗辩的核心依据是合同约定"乙方未提供3%税率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拒付"。但法院为何不采信?关键在于两点:
- 拖延结算责任在建设单位:工程2017年12月就验收合格,按合同应在质保期(12个月)结束前完成结算。但北京某方公司拖到2023年6月才盖章确认结算,整整拖延5年多。
- 发票问题可及时解决:施工方完全可以在结算后立即补开发票,建设单位却以"发票不全"为由长期扣款,属于典型的"用合同条款掩盖恶意拖欠"。
给企业的启示:
- 施工方要牢记:工程验收后必须书面催告结算(例如发《结算催告函》),并保留邮寄/微信记录。本案中丹江口某建公司2017年就提交了结算材料,成为胜诉关键证据。
- 建设单位要注意:若施工方未开发票,应立即书面通知补开(例如发《发票催告函》),而非直接拒付。连续催告3次以上仍不补开,才能主张拒付,且需证明实际损失。
风险二:合同条款"一刀切"埋雷
本案合同约定"验收结算完毕后付至80%",但未明确"结算完毕"的具体时限。北京某方公司正是利用这个漏洞,拖延5年才完成结算。
给企业的启示:
- 必须量化时间节点:在合同中写明"业主验收后30日内完成结算""结算确认后15日内付款"等具体期限,避免"尽快""及时"等模糊表述。
- 设置违约金条款:例如"逾期结算每日按结算金额0.05%支付违约金",让拖延方付出代价。
风险三:忽视"事实行为"推翻合同约定
北京某方公司2023年6月主动在结算表盖章,8月通过微信发送确认版,这相当于用实际行动认可了结算金额。法院据此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发票问题不能对抗事实确认。
给企业的启示:
- 盖章前务必审核:任何结算文件、对账单盖章即视为认可,切勿为"配合流程"随意签字盖章。
- 电子证据同样有效:微信、邮件发送的盖章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微信记录成为关键证据。建议企业建立电子文件存档制度,重要沟通必须书面留痕。
最后划重点:
- 发票是税务问题,工程款是合同义务,两者不能强行捆绑——最高法已多次明确,建设单位不能以发票未开为由无限期拒付工程款。
- 企业间"互相拖款"的恶性循环往往始于第一次妥协:施工方怕得罪甲方不敢催款,建设方仗着强势条款随意拖延。本案中若北京某方公司2018年就完成结算,完全可避免5年多的利息损失。
建议企业每年清理一次"睡眠合同",对超期未结算项目立即启动书面催告。记住: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会纵容用合同条款"合法抢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