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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碾压尸体仍需赔偿精神损失-林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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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5民终177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20日4时22分许,在G234兴阳线1056公里林州市村路段,秦某根无证驾驶豫E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徐某芹发生相撞并驶入道路左侧,相对方向申会明驾驶的豫A9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躲避时又与受伤的徐某芹、秦某根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根驾车逃逸。约两分钟后,温某军驾驶的豫A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中碾压倒地的徐某芹,造成徐某芹死亡。约十分钟后,赵某阳驾驶豫某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碾压倒地的徐某芹尸体,拖拽300余米,造成尸体进一步损坏,赵某阳驾车逃逸。
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秦某根负事故主要责任,温某军负事故次要责任,申会明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芹无责任;赵某阳负碾压尸体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阳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受害人徐某芹(1964年出生)系刘某付、刘某花的母亲。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赔偿刘某付、刘某花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该公司不服上诉,主张赵某阳碾压时徐某芹已死亡,不应赔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精神损失。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核心观点
本案的关键警示是——即使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碾压的是已死亡人员的尸体,只要行为造成尸体进一步损坏并对家属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且肇事者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明确:赵某阳碾压拖拽尸体300余米的行为,虽与徐某芹死亡无因果关系,但对家属造成"巨大心理伤害",故需赔偿10000元精神抚慰金。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非法律人士也能看懂)

  1. 保险公司必看

    • 别以为"人已死"就能免责!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不仅限于直接致死行为,还包括对死者尊严的侵害(如碾压、拖拽尸体)。
    • 理赔审核要全面:接到事故报案后,必须核实整个事件链条,包括后续是否有人为扩大损害(如逃逸、二次碾压),避免因片面认定事实被法院追责。
    • 重点防范"二次事故":夜间或复杂路段事故中,后续车辆若未谨慎避让现场,极易被认定为"对家属精神伤害的加害者",务必提醒驾驶员立即停车、设置警示标志。
  2. 企业用车管理者必看

    • 严查驾驶员资质:本案秦某根因"无证驾驶"承担主责。企业必须定期核查员工驾照有效性,杜绝"借证上岗",否则保险公司虽先赔交强险,但后续可向企业追偿(参考《民法典》1216条)。
    • 培训"事故现场处置":发生碰撞后,立即停车+救人+报警是铁律!赵某阳因"逃逸"被认定全责。企业应模拟演练:如何保护现场、避免二次伤害(如夜间开启双闪、放置三角牌),切勿心存侥幸驶离。
    • 保险配置要足额:温某军的车辆因投保了100万商业险,最终由保险公司代付赔偿;而秦某根因无商业险,需自掏20余万元。企业务必为车辆配齐"交强险+高额商业三者险",最低保额建议200万元以上。
  3. 所有驾驶员必看

    • "碾到不明物体"必须下车查看!赵某阳辩称"不知道轧到人",但法院以"拖拽300米"推定其应知情。夜间行车遇异响,务必停车检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 切勿自行离开现场!即使以为"只是轻微剐蹭",也需等交警到场认定。本案中秦某根、赵某阳均因逃逸导致责任比例上升,赔偿翻倍。

一句话总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链条式"的——前面的碰撞致死算一责,后续的碾压拖拽也算一责。企业若忽视任何环节,都可能触发"叠加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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