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担保无股东会决议仍有效,保证期间从代偿日起算-济源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490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12月6日,济源某丙商贸公司与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期限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6日。同日,济源某乙担保公司与济源某丙商贸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约定济源某乙担保公司为济源某丙商贸公司上述贷款提供担保,济源某丙商贸公司逾期未还导致济源某乙担保公司代偿的,应当支付财产有偿使用费(日万分之三)和代偿担保违约金(日万分之三)等。同日,济源某乙担保公司与济源某丙商贸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济源某丙商贸公司将动产抵押为济源某乙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济源某乙担保公司与孙某、涂某、孙某杰签订个人反担保保证合同,三人为上述银行贷款向济源某乙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同日,济源某乙担保公司与济源某甲公司签订内容一致的企业反担保保证合同。
借款到期后,济源某丙商贸公司无力偿还借款。2014年12月4日,三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将借款展期至2015年11月4日。济源某乙担保公司继续提供担保。2014年12月3日,济源某乙担保公司与济源某丙商贸公司再次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济源某丙商贸公司将其车辆抵押给济源某乙担保公司,并继续将其设备提供反担保抵押。孙某、涂某及济源某甲公司继续提供反担保保证。
2016年4月13日,银行将济源某丙商贸公司、济源某乙担保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济源某丙商贸公司偿还500万元及利息,济源某乙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23年9月28日,济源某乙担保公司代偿本金30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济源某丙商贸公司偿还代偿款300万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代偿担保违约金;孙某、涂某、孙某杰、济源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济源某乙担保公司享有对抵押设备和车辆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常见的三个法律误区,值得所有企业家警惕:
误区一:认为"没有股东会决议担保就无效"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提供的担保合同就一定无效。本案中,济源某甲公司就以此为由上诉,认为2013年、2014年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因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无效。
但法院明确指出:作为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公司无需审查股东会决议,合同依然有效。特别是当两家企业存在互保关系(如济源某甲公司和济源某丙商贸公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时,这种担保行为更能被认定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风险提示: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前,务必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即使对方是专业担保机构,也应主动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避免日后被认定为"越权担保"。不要寄希望于以"未召开股东会"为由逃避担保责任,因为法院可能认定这是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误区二:搞混"主债务期限"与"反担保期限"
济源某甲公司认为,2016年法院判决生效后,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就应该开始计算,到2018年8月已经届满。但法院明确指出: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从担保公司实际代偿日起算,而非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本案中,济源某乙担保公司2023年9月28日才实际代偿,所以保证期间应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两年,而非2016年法院判决生效时。
风险提示:企业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必须看清"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条款。如果是"从担保人实际代偿之日起计算两年",那么即使主债务已过去多年,只要担保公司还没代偿,保证责任就一直存在。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更短的保证期间,或增加"自主债务到期后X年"的截止条款。
误区三:以为"有抵押物就能免责"
济源某甲公司认为,既然济源某丙商贸公司提供了设备和车辆作为抵押,济源某乙担保公司就应该先处置抵押物,自己作为保证人只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但法院指出:如果反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反担保人放弃优先偿债抗辩权",保证人就不能以存在抵押物为由主张免责。
本案中,合同第八条第2项明确约定"反担保人放弃其它反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所以济源某甲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不能要求先执行抵押物。
风险提示: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放弃优先受偿权"这类条款。如果同意这类条款,就等于承诺无论有没有抵押物,债权人都可以直接找你追偿。建议在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要求修改这类对己方不利的条款。
给企业家的三点建议:
-
规范担保决策流程:对外提供担保前,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并保留完整会议记录。即使是关联企业互保,也不能省略这一环节。
-
看清合同期限条款:签订反担保合同时,重点查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和截止点。不要被"主债务履行期限"迷惑,要明确"实际代偿日"才是关键时间节点。
-
谨慎签署放弃条款:对"放弃优先受偿权"等条款要格外警惕,这类条款会让你失去"先执行抵押物"的保护伞,一旦签署就必须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因忽视这些细节而付出惨重代价。担保不是小事,一次疏忽可能导致企业多年经营成果付诸东流。建议企业在进行任何担保行为前,务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做好风险评估和合同审查。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我们以极高的性价比和"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服务模式,帮助企业规避各类法律风险。我们的律师团队擅长处理企业担保、合同纠纷等商事法律事务,能够为企业量身定制风险防范方案,让您在商业活动中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