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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不清致利息损失,企业签约务必明确权责-黄石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黄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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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05民初28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9月13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磨辊离线堆焊修复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委托某甲公司对其三个磨辊进行堆焊修复,合同总价383000元。合同规定每次堆焊完毕后三天内付全款。至2017年3月,某甲公司完成修复工作。某乙公司先后支付了196150元(包括2016年11月8日的110000元、2016年11月16日的2000元、2017年5月18日的14150元、2017年9月30日的50000元和2019年12月12日的20000元),仍欠186850元未付。由于某乙公司未付清款项,某甲公司未交付修复好的磨辊并一直留置至今。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甲公司维修款186850元,但驳回了某甲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近7万元)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警示:合同性质不清,企业损失真金白银!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地方在于:某甲公司赢了本金却丢了利息!表面看是讨回了18万多欠款,但近7万元的利息损失法院却不支持。为什么?关键就藏在两个企业最容易忽略的细节里:

1. "买卖合同"变"承揽合同",维权方向全跑偏!

企业常以为"签了合同就行",却分不清合同性质。本案中,某甲公司按"买卖合同"起诉,但法院发现:合同内容是修复磨辊(加工服务),不是直接卖设备。承揽合同的核心是"干活收钱",买卖合同是"交货收钱"——性质不同,规则天差地别!

2. "付全款"三字埋雷,违约损失无处追!

合同只写"堆焊完毕后三天内付全款",却没约定:

3. 留置设备是把双刃剑,用错反伤自身!

某甲公司扣着磨辊不给是对的(行使留置权),但拖了7年才起诉,反而让对方以"长期占用影响生产"为由抗辩。

一句话总结

签合同时分不清"买卖"和"承揽",等于给钱袋子开了个口子——本金能要回,利息却白白蒸发! 企业务必在合同开头定性、付款条款量化、留置权行使设时限,别让7年讨债路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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