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后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部分仍构成侵权-十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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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5)鄂0303知民初1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某投资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3日,注册资本24868.6403万美元。2009年12月28日,上海某发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509号"某发"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广告空间出租、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自动售货机出租(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7日,续展注册至2029年12月27日。2011年4月13日,上述商标核准转让给某发控股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7日,上述商标核准转让给原告某投资公司。2015年1月,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509号、4072235号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8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509**号"某发"商标在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4124号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投资公司系2017年、2018年中国连锁百强、中国快速消费品连锁百强,某乙超市百强。
2024年4月25日,原告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来到本案被告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某路某号某店铺,购买商品若干,某场取得店铺提供的购物小票一张,由原告工作人员对该店铺门牌、商品标牌信息、购物袋及店铺内部分物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如下:某丙超市门头上、超市内客服中心背景墙均有"发到家某发(战略投资品牌大润城店)"商标及标识;某丁超市入口进出口感应门拦贴有"某发"商标及中文标识;购物小票条形码上边方印有"某发投资品牌"文字及商标标识;多种商品宣传牌有"某发"商标及中文标识;购物篮(筐)内壁贴有"某发发到家战略投资品牌"中文及商标标识;"领鲜快乐生活"商品柜侧面张贴有"某发发到家"中文及商标标识;某戊超市摆放商品标签上印有"某发"文字、商标标识及价格;被告超市工作人员工作服后背、胸部围裙上印有"发到家某发"商标及标识(注"发到家"小字体,"某发"为大字体)。以上照片均经某中心北京某有限公司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并载明证据名称、申请人、取证时间、时间戳认证码、取证位置等信息。上述照片显示被告某公司在其某辛超市装饰装修、商品价格标签、购物袋等处突出使用了"某发"字样。
另查明:2010年5月7日,高某320811197409**经核准注册第60759号"叶波某发"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5月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5月6日。2021年2月20日,上述商标核准转让给叶波某发(淮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日,王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叶波某发(淮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就加盟经营超市事宜签订《加盟协议》,协议载明:"一、乙方承诺遵守并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申请加盟甲方叶波某发联盟体系,甲方在乙方作出承诺的前提下同意授予乙方经营叶波某发超市特许加盟店,使用'叶波某发'、'YEBODARUNFA'等商标经营超市;二、乙方获得特许经营加盟权的范围:乙方获得在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区域内门面,以叶波某发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方提供的指导和经营技术,经营某甲店,某乙店号为叶波某发XX加盟店。五、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计叁年。七、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使用许可费人民币共计壹拾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管理使用费为人民币0元/年,支付方式每年一次性提前一个月支付给甲方。"2024年5月22日,十堰房县发到家某发商贸有限公司向叶波某发(淮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转账100000元。
2022年6月17日,某公司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食品、烟草制品销售等,注册资本100万元整,登记住所为某镇市场路某号。
2025年6月5日,被告将案涉"发到家某发(战略投资品牌大润城店)"门牌更改为"叶波某发生活超市",商品标签等信息更改为"叶波某发"。"叶波"二字在商标下方,字体较小;"某发"为大型字体。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十堰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09**号"某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老板敲响了警钟:即使花大价钱签了加盟协议,也不能随意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的部分,否则照样要赔钱!
很多老板可能会想:"我明明交了10万加盟费,怎么还侵权了?"问题就出在"怎么用"上!
被告十堰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叶波某发(淮安)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签了加盟协议,获得了使用"叶波某发"商标的权利。这本应是合法的,但他们玩了个"小聪明":把"叶波"二字做得特别小放在下面,而把"某发"三个字做得特别大放在显眼位置。
这种做法就像买了一件印有"可口可乐"的T恤,却把"可口"遮住只露出"可乐"——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在打擦边球,想让消费者误以为这是知名"某发"超市。
法院在判决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使用方式"具有攀附'某发'商标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更讽刺的是,被告在打官司期间虽然把门头改成了"叶波某发生活超市",但"叶波"还是很小,"某发"仍然很醒目,法院直接认定"整改不彻底",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作为企业经营者,您应该从中吸取三个重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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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不等于可以"自由发挥"
加盟协议里都会明确规定商标怎么用:字体多大、颜色什么、怎么排列。您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使用,不能自作聪明地"优化"设计。就像买正版软件不能擅自修改logo一样,商标使用也必须规范。 -
不要试图"蹭"知名品牌热度
本案中被告以为"原告在十堰没开店,没人发现",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商标权是全国性的权利,特别是像"某发"这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品牌,保护范围更广。即使本地没有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相似标识照样构成侵权。 -
整改要"真整改",不能糊弄
很多企业收到侵权通知后,以为换个名字就万事大吉。但像本案被告那样,只是表面改改而继续突出使用知名部分,法院一眼就能看穿。真正的整改必须彻底消除混淆可能,让普通消费者不会误认。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签加盟协议前,请律师看看商标授权范围和使用规范
- 实际经营中定期自查:您的招牌、包装、宣传是否严格按协议使用商标?
- 发现加盟商标与知名品牌相似时,主动咨询专业律师,别等被起诉才后悔
- 被诉侵权后,不要自行判断"我不侵权",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商标侵权看起来离您很远,但可能就在您店门口的招牌上。本案赔偿虽只有3.5万元,但加上停业整改、商誉损失,实际代价远不止这些。更严重的是,如果被认定为故意侵权,赔偿可能高达数百万元!
四、结尾介绍征和律师事务所
企业在经营中,商标、合同、劳动等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一个小小的招牌疏忽,可能带来巨大的法律隐患。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极高的性价比的法律服务,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各类法律风险,让企业经营者专注于业务发展,无需为法律问题担忧。选择专业法律顾问,就是为企业经营上一份"法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