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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别告错对象:主体核实不清诉讼必败-安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孝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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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3)鄂0982民初15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原企业名称为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9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2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等卫厨产品。

樱花卫厨公司拥有第8574249号"樱花"商标、第1209675号"樱花"商标等多项注册商标,其中第1209675号"樱花"商标于201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3年2月28日,山东省冠县公证处出具(2023)鲁冠证民字第304号公证书,载明:2023年2月17日,公证员来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路某栋某号(店铺名称:赛舟卫浴珠海欧普商贸厨卫电器),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水槽一个,支付320元,取得盖有"应城市赛舟卫浴经营部"的单据和署名"晓敏"的名片一张。水槽上刻有樱花图形、汉字"樱花"和拼音"YINGHUA"。

应城市赛舟销售经营部系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时间为2023年3月7日,投资人为肖某,经营场所在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路82号,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销售等。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应城市赛舟销售经营部注册时间为2023年3月7日,而公证购买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17日,被告成立时间晚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且公证取得的单据上盖的是"应城市赛舟卫浴经营部",与被告名称不符。原告无法证明两者是同一主体,因此驳回樱花卫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血的教训:商标维权千万别告错对象! 樱花卫厨公司明明发现了"假樱花"水槽,证据也做了公证,却因为告错了人而败诉,30000元赔偿金和550元诉讼费全部打水漂。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市场上有"李鬼"产品,火冒三丈直接起诉,但往往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你告的这个人,真的是卖假货的人吗?

本案中樱花卫厨公司犯了两个低级错误:

  1. 店铺名称对不上号:公证购买时店铺挂着"赛舟卫浴"的招牌,收据上盖的也是"应城市赛舟卫浴经营部"的章,但起诉的却是"应城市赛舟销售经营部"。就像你去"张记面馆"吃面发现食物中毒,却跑去告"张记火锅店",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2. 时间线出现硬伤:假货购买时间是2月17日,而被告注册成立是3月7日,相当于"孩子还没出生,就先告他偷东西",这逻辑漏洞法院一眼就能看穿。

企业防范指南:

很多中小企业以为"只要假货存在就能打赢官司",其实法律程序非常严谨。就像你网购发现假货,如果只记住店铺名却没看营业执照,平台可能都找不到真正的卖家。特别是在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等新业态中,销售主体更隐蔽,更需要专业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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