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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未兑付不能抵扣工程款-荆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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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23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7月8日,某甲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乙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荆门恒大云湖上郡首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荆门恒大云湖上郡首期土石方工程;2.付款方式: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齐全相关结算资料后,甲方在30天内回复审核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后余款在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额的97%,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质保期内若无质量事故,甲方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施工类合同通用条款(2011年版)》第25.14延迟付款约定,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向承包人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2023年6月28日该项目验收,同年12月29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总金额为7765220.89元。某甲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向某乙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70534037元,到期日2021年11月11日。2022年8月24日兑付154599.94元,2022年9月27日兑付56000元,尚有494740.43元未兑付。

另查明,某甲公司会计人员在与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已支付工程款为6081436.17元(含未兑付商票494740.43元),某乙公司应付水电费7724.13元,应扣罚款5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165801.02元及逾期利息(以1932844.39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之后以全额工程款为基数继续计算),同时确认某乙公司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坑”: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如果票据没兑付成功,不能算作已付款! 某甲公司以为开了汇票就等于付了钱,结果法院说:票据跳票了,你还是欠着呢,得再掏一遍。这就像你去菜市场买菜,给摊主一张“空头支票”,对方没拿到真钱,你当然还得重新付。

对企业来说,核心风险有两点:

  1. 票据支付≠实际付款:企业常用商业承兑汇票“省事”,但合同里没写清楚“开票即付清”,票据一旦被拒付(比如银行没钱兑付),钱还是没到账。本案中,某甲公司开了700多万汇票,但49万没兑付,法院直接算作“未支付”,导致欠款翻倍,还搭上利息损失。
  2. 小工程也有优先权:某甲公司辩称“土石方工程没盖房子,不能优先受偿”,但法院认为:哪怕只是挖土填坑,只要和主体工程连在一起(比如为盖楼打地基),承包人就能在工程拍卖时“优先拿钱”。这意味着,拖欠工程款可能让企业连地皮都保不住!

企业如何防范?三招避坑:

工程款纠纷往往从小问题滚成大窟窿。企业主记住:付款是“真金白银”到位才算数,别被票据“障眼法”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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