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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明知实际投保人却以他人名义承保应承担责任-仙桃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仙桃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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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1)汉民二终字第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武汉某下有限公司和武汉智某有限公司均为武汉某德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2005年1月24日,武汉某下有限公司和武汉智某有限公司在A公司办理客运车辆保险时,A公司为了方便,将仙桃至杨林尾客运线路的20辆客运车(武汉某下有限公司6辆,武汉智某有限公司14辆)以武汉某下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总座位数为504、每人责任限额为4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为2016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1月25日零时起至2006年1月24日24时止。2005年8月21日下午,武汉智某有限公司驾驶员顾某驾驶武汉智某有限公司所属上述车辆中的鄂M00744号依维柯大客车与郭某驾驶的豫A576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14省道21KM+500M处相刮擦,造成鄂M00744号车上乘客周某死亡,刘某、郭某、周某、钟某、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5年8月29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受损害的11位乘客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武汉智某有限公司通过法院调解、判决及与受害人自行和解等方式共计赔偿11位乘客各项损失289207.50元,其中周某死亡赔偿金57800元、刘某51690元、郭某53697元、周某61976元、钟某26037元、文某29981元。在此期间,武汉智某有限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理赔,但A公司以伤亡人员损失应先由武汉智某有限公司赔付完毕后再由A公司一次性赔付为由拖延至今。武汉智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给付保险金226640.22元。

二审另查明:2006年4月11日,武汉智某有限公司以E公司、窦某、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被告,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E公司、窦某、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担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该院判决窦某赔偿武汉智某有限公司118210.24元,驳回武汉智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窦某未履行相关义务,武汉智某有限公司未获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武汉智某有限公司保险金224034.50元。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保险理赔纠纷,却给企业带来了几个重要警示,特别是对企业如何防范保险理赔风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一,名义投保≠实际投保人权益不受保护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保险单上写的是武汉某下有限公司的名字,但实际车辆和损失都是武汉智某有限公司的,保险公司能不能以"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合同是以武汉某下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但A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明知武汉智某有限公司是实际投保人却未提出异议,因此认定武汉智某有限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A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企业风险防范:很多企业为图方便,会将关联公司的资产统一以一个公司名义投保。这种做法看似省事,实则埋下巨大隐患。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很可能以"主体不符"为由拒绝理赔。建议企业:

第二,诉讼时效不是"一锤定音",可以多次中断

A公司上诉称武汉智某有限公司起诉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但法院查明,从事故发生到2010年7月,武汉智某有限公司一直在处理赔偿事宜,并多次向A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期限。

企业风险防范:很多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后,因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而拖延起诉,最后才发现已超过诉讼时效,白白丧失索赔权利。建议企业:

第三,与受害人和解不影响保险公司赔付责任

A公司认为武汉智某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自行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影响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付义务。

企业风险防范:企业在处理事故赔偿时,常因保险公司拖延而自行与受害人协商赔偿。这种情况下:

第四,向第三方追偿未果,不影响向保险公司索赔

A公司认为武汉智某有限公司应先向事故主要责任人追偿,但武汉智某有限公司已通过诉讼向主要责任人主张权利,只是未获赔偿。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A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付义务。

企业风险防范:很多企业误以为必须先向事故责任方索赔,索赔不到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实际上:

给企业的建议:

  1. 投保时务必"名实相符":不要为图省事而混同投保,确保投保主体与实际权益主体一致。

  2. 保留完整证据链:从投保、事故、报案、索赔到追偿,每个环节都要有书面记录。

  3. 警惕"拖延战术":保险公司若要求"等全部处理完再一起赔",应要求其出具书面确认,避免诉讼时效风险。

  4. 善用法律规定的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企业可以先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不必自己费时费力追偿。

  5. 定期审查保险合同:确保保险条款清晰明确,特别是关于索赔程序、责任免除等关键条款。

企业经营中,保险是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只有规范投保、妥善处理理赔,才能真正发挥保险"保驾护航"的作用,避免在发生风险时"雪上加霜"。希望本案能给企业带来有益启示,切实防范保险理赔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