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法定代表人借款出具还款承诺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仙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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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50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杜某因生产经营向中国某行仙桃分行申请贷款,仙桃市某甲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时任股东杜某于2023年1月6日作出股东决议书,同意杜某向中国某行仙桃分行申请人民币705000元的个人经营贷款,并以仙桃市某甲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企业收入作为本笔贷款的还款来源,授权杜某代表仙桃市某甲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行仙桃分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有关的文件。杜某、仙桃市某甲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均在《股东决议书》上签名、盖章。2023年1月6日,杜某通过中国某行电子渠道与中国某行仙桃分行下属的长虹支行签订了一份《中国某行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贷款额度金额为671000元;贷款额度有效期为12个月,起始日期2023年1月6日,终止日期2024年1月6日;贷款利率为3.85%/年;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023年1月14日,长虹支行根据杜某的申请向其发放贷款171000元。借款逾期后,杜某未按约还款。"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打印件"显示:截止2025年6月18日,杜某下欠长虹支行借款本金152662.43元、罚息11947.84元。
法院最终判决:杜某和仙桃市某甲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662.43元及相应罚息(截至2025年6月18日的罚息11947.84元,之后按约定利率继续计算),案件受理费由杜某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公司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出具还款承诺,结果被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必须和老板一起还钱!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公司是我开的,用公司名义给我的个人贷款做个承诺有什么关系?"但这个案子清楚地告诉我们:公司印章盖出去容易,想收回来可就难了!
仙桃市某甲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仅仅因为在《股东决议书》上盖了章,写明"以公司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就被法院直接判为共同还款人。这里的关键陷阱是:
- "还款来源"不等于"担保":企业以为只是说明钱从哪里来,但法院认为这是明确表示"公司愿意一起还钱";
- 法定代表人≠公司本人:杜某既是借款人又是公司老板,但他的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是两码事,一不小心就混为一谈;
- 电子签约同样有效:通过手机操作的贷款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以"我没看清"为由推脱。
企业该如何避免踩坑?
✅ 严管公司印章:任何文件盖章前必须确认三点——
- 是否明确区分了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
- 是否经过正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能只有老板一个人签字)
- 文件里有没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务加入"等危险表述?
✅ 警惕"帮忙"陷阱:当老板说"你帮我在这个文件上盖个章,只是走个形式"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本案中公司就是轻信了这种说法,结果背上15万多债务。
✅ 电子签约要留痕:现在贷款很多通过手机办理,务必做到:
- 拍照留存签约全过程;
- 仔细阅读每一页电子合同(特别是小字条款);
- 对"罚息利率""债务范围"等关键内容截图保存。
特别提醒:很多小微企业主认为"公司是我家的,钱怎么用都行",但法律上公司是独立的"人"。去年全国类似案件增长了37%,很多企业就是因为混同个人和公司财务被"连坐"。建议每年做一次"债务体检",检查公司有没有无意中背上的"隐形债务"。
记住:公章一盖,责任就来;签字之前,三思而后行! 企业主在签署任何与资金相关的文件时,宁可多花500元咨询专业意见,也别省这个钱——否则可能像本案一样,一夜之间多出十几万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