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对账确认欠款后违约金仍可主张,但律师费必须有证据-咸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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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510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5月28日,咸宁某甲有限公司(乙方)与湖北某乙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咸宁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混凝土供货品种、单价及用途,预拌混凝土计量、结算方式,质量验收标准,货款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其中货款支付方式约定"该批次混凝土浇筑完毕付款50%,剩余货款在2025年1月1日之前付清",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合同支付货款的,自供货之日起每立方在原价格基础上增加20元。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违约金、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咸宁某甲有限公司按照湖北某乙有限公司要求提供混凝土。2024年6月20日,双方签订《咸宁某甲有限公司商砼对账单》,载明2024年5月29日,C30自卸方量208,单价280元;2024年6月3日,C15自卸方量14,单价235元;2024年6月3日,C30自卸方量12,单价280元;2024年6月3日,C30泵车泵送110方,单价295元;2024年6月6日,C30自卸方量51,单价280元;2024年6月6日,C30泵车泵送192方,单价295元;2024年6月7日,C30泵车泵送208方,单价295元。总计795方,货款合计为229620元,已付款金额50000元(2024年6月5日,云谷南(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咸宁某甲有限公司银行转账支付50000元,备注"代光谷南置业付混凝土工程款"),累计欠付金额179620元。2024年9月25日,云谷南(湖北)某科技公司向咸宁某甲有限公司银行转账支付30000元,备注"代光谷南置业付混凝土工程款"。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合计支付货款8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向咸宁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49620元、违约金11740元;驳回咸宁某甲有限公司关于逾期利息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暗藏企业日常经营中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我们用大白话来解读,帮企业老板们避开这些"坑":
第一个坑:以为对账就等于重新约定所有条款
很多企业认为签了对账单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对账单只确认了欠款金额,但不改变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6月20日双方对账确认了欠款,但法院仍支持了合同约定的"每立方加20元"的违约金。这提醒我们:对账时一定要明确是否变更原合同条款,否则原违约责任依然有效!
第二个坑:违约金和利息"双吃"行不通
原告既主张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又要求按LPR加50%计算逾期利息,结果法院只支持了违约金。法院明确表示:"违约金已足够弥补损失,不能重复计算"。企业要注意: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只能二选一,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一种计算方式,避免诉讼时竹篮打水。
第三个致命坑:律师费主张"无证据等于白说"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却因拿不出委托合同和付款凭证被法院驳回。这是企业最容易栽跟头的地方!合同里写得再漂亮,没证据就是空话。以后签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时,务必做好两件事:1) 保留完整的委托代理合同;2) 保存律师费支付凭证(银行回单等)。
特别提醒:已履行部分不产生违约责任
法院发现5月29日的供货(208方)已按合同支付了50%,这部分不计算违约金。这告诉我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笔付款都要对应具体交易,财务记账时务必注明"付XX项目XX日期货款",避免后续扯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条款要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写清楚(如"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0.05%计算"),避免模糊表述
- 对账单要规范:注明"本对账单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或"双方确认变更XX条款"
- 证据链条要完整:从合同签订、发货签收、对账确认到付款凭证,形成闭环
- 律师费条款要配套:约定"主张权利方需提供委托合同及付款凭证",避免空头支票
- 财务备注要详细:转账时务必写明"付XX合同货款",不要简单写"货款"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关系好不用那么较真",结果一出问题就吃哑巴亏。本案中被告连庭都没出,最后不仅付了本金,还得额外付1万多违约金,得不偿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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