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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商铺委托经营中少数业主协议无效,情势变更可调整租金比例-咸宁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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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666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引用法院认定内容(已按要求改写人名和企业名称):
一、签订合同情况:2017年4月9日,原告吴某与被告咸宁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某购物广场1栋5029、5030号商品房,建筑面积27.1㎡,总价款230000元。同时,原告吴某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某购物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上述商铺委托给某乙公司统一经营,委托期10年(2017年6月30日至2027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前三年无偿给某乙公司培育市场;第四至五年按保底7%收益,超出部分70%归原告;第六至十年可选保底收益(第六至八年7%、第九至十年8%)或按实际租金9:1分成;租金每年度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违约责任约定: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原告吴某已付清购房款230000元。
二、《补充协议》签订情况:某乙公司与部分业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保底收益以商铺原总价(扣除优惠)计算。购买该购物广场商铺的业主共1673户,其中580户(34.6%)签约,1093户(65.4%)未签约。
三、租金支付情况:原告主张2024年度租金收益。
四、其他情况:2020年1月底新冠疫情爆发,2020年4月咸宁市复工复产。某乙公司为商场承租户减免了50-60天租金。

判决结果简单总结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共同向原告王某、吴某支付2024年度租金9200元(按购房款4%计算,非原告主张的7%),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要求支付20379元租金及高比例滞纳金的诉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是:产权式商铺(即分割销售的小面积商铺)委托经营中,开发商或运营商与少数业主私下签订的“优惠协议”无效,且因疫情等不可抗力,法院可能直接调整租金比例。企业需特别注意以下风险点:

  1. “少数业主协议”可能引发群体纠纷,得不偿失
    本案中,某乙公司与34.6%的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将租金计算基数从“实际支付购房款”改为“原总价”,看似给这部分业主提高了收益。但法院认定:产权式商铺必须整体经营才能保值,少数业主的“特殊待遇”会破坏商场统一规划,损害65.4%未签约业主的利益,最终导致全体业主收益受损。企业教训

    • 销售或运营时,避免为个别业主“开小灶”(如单独提高保底收益),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反而引发大规模诉讼。
    • 若需调整条款,应通过业主大会协商,确保方案公平覆盖全体业主。
  2. 疫情等“黑天鹅事件”可触发租金比例调整
    法院明确将新冠疫情定性为“情势变更”(即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认为按原合同7%支付租金显失公平。因此,2021-2022年租金降至3.5%,2023-2024年微调至4%。企业教训

    • 在委托合同中必须加入“情势变更条款”,例如约定:“如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双方可协商调整收益比例”。
    • 定期评估经营风险(如经济下行、行业政策变化),提前与业主沟通调整方案,避免被法院强行“打折”。
  3. 开发商可能因“保租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某甲公司虽未直接经营商铺,但因销售时承诺“保底租金”,客观上促成了交易,法院认定其与租金损失有因果关系,需与运营商共同付款。企业教训

    • 开发商在宣传中慎用“ guaranteed returns”(如“年收益7%保底”),否则可能被“绑定”责任。
    • 若需联合运营,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责任边界,例如约定:“保租义务仅限于前X年,后续由运营商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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