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补偿款务必直接付给权利人防重复支付风险-随州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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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303民初26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3年8月20日,曾都区某居委会(甲方)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文峰小区用地和拆迁补偿合同书》。约定凡文峰小区范围内属于甲方所有土地上需要拆迁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及各类树木等,乙方给予600万元包干补偿。某糖厂设备拆迁甲方负责协调,由乙方酌情补偿。2003年9月,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文峰小区用地和拆迁补偿合同书》中的乙方权利义务自2003年9月起由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原告某糖业公司在拆迁范围内。
2006年7月11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沈某转款28万元,沈某出具收条,内容为:“受黎某委托,今收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糖厂拆迁费用28万元整,收到账后,某糖厂房和场地,如违约由黎某及我本人承担一切责任。”2006年7月19日原告厂房被拆迁。庭审中沈某称已将28万元通过现金及抵扣门窗款付给黎某,但黎某不认可,沈某也无证据证明。
2006年7月13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证明,称28万元由沈某负责转交。2020年12月27日,黎某发函表示未收到28万元,要求直接支付。2021年1月26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出具证明确认此事。2011年7月4日,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支付13万元补偿并约定“一切纠纷全部了结”,黎某已收钱。2023年11月,黎某又通过信访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糖业公司支付28万元拆迁补偿费,驳回其他诉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付款必须“亲手交到对方手里”
这个案子看似是拆迁补偿纠纷,实则是企业付款时犯了低级错误——把钱交给“中间人”转交,结果既丢了钱又丢了理。某房地产公司本该直接把28万元补偿款打给糖业公司,却转给沈某,仅凭一张“受黎某委托”的手写收条就完事。结果15年后,糖业公司说“没收到钱”,法院一查:沈某拿不出已转交的证据,房地产公司只能自认倒霉再赔28万!
企业要吸取三点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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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交钱”是定时炸弹
企业支付补偿款、货款、赔偿金时,必须直接付给合同主体(比如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如果像本案一样让“中间人”转交,一旦对方抵赖(如沈某声称“已现金支付”),企业既拿不出对方收款的铁证,又无法推翻自己给中间人的转账记录,注定要重复赔钱。 -
收条不是“免死金牌”
某房地产公司以为有沈某写的“受黎某委托”收条就安全了,但法院根本不认!因为:- 收条上“受委托”是沈某单方写的,黎某从未签字确认;
- 15年间从未让糖业公司签收或书面确认收到钱;
- 2011年另付13万元时还约定“纠纷了结”,却漏了这28万的清算。
记住:企业付款后,必须让权利人当场签收确认书,写明“款项已全部结清,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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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拖延”变成“定时炸弹”
某房地产公司2006年付款后,直到2020年才被追讨。但因黎某持续发函、信访,法院认定“未超诉讼时效”。现实中,企业常以为“拖久了对方就不敢要了”,其实只要对方有1次书面催款(邮件、函件、信访),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关键动作:每笔付款后立即让对方签结清协议,彻底关上纠纷大门。
一句话总结:企业付款时,宁可多花10分钟让权利人当面签收,也别图省事交给“中间人”——省下的这点时间,可能赔掉几十万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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