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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以单方鉴定为由拒赔合理损失-宣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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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2825民初205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3月30日14时50分,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B**的轻型货车,沿长潭河乡乡村道路行驶,16时58分,当车辆行驶至村街上一桥梁处时,因驾驶员龙某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鄂QB**的轻型货车翻下路坎的过程中,该车辆的车尾将行人王某某挂带下路坎,造成王某某身上部分部位不同程度受伤。另乘坐人王某平(女,67岁)在车辆翻下坎的过程中身体部分部位不同程度受伤。最终造成鄂QB****的轻型货车受损,王某某、王某平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龙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案外人王某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于2024年3月30日至4月13日在宣恩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2024年4月13日至4月27日在恩施某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左侧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关节缘不全骨折、肋骨骨折等损伤,共产生医疗费34214.05元。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3月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龙某某驾驶的货车在中国某财保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伤残限额180000元),在中国某财保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后,龙某某向王某某支付10000元医疗费及255元救护车费,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保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王某某赔付140755元;中国某财保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王某某赔付12388.83元,并向龙某某返还垫付款10255元;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核心提示

关键教训:保险公司对单方鉴定"光质疑不行动",最终要自担赔偿风险!

本案中,保险公司反复强调"王某某单方委托鉴定未质证,我们不认可",却在法庭明确询问后仍未申请重新鉴定。结果法院直接采纳了这份鉴定结论,导致保险公司多赔了数万元。这给企业敲响警钟:面对单方鉴定,沉默=认账!

企业需重点防范三类风险:

  1. "口头质疑"不等于"有效抗辩"
    保险公司辩称:"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真实性存疑",但既不申请重新鉴定,又拿不出反证。法院直接认定"三被告均未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费为必要支出"。企业启示:收到单方鉴定报告后,必须在15日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若只是口头反对却不行动,法律上等于默认认可。运输企业、物流公司尤其要注意:员工出事故后,公司法务必须24小时内介入证据审查。

  2. "年龄大≠无误工损失"
    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某已超55岁,误工费按100元/天计算"。但法院根据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全额支持了27301元误工费。企业启示:员工退休或超龄≠无劳动能力!企业为员工投保时,要明确约定"误工费按实际收入计算";发生事故后,若质疑受害人劳动能力,必须提供社保停缴、养老金领取等硬证据,否则法院会按行业平均工资判赔。

  3. "垫付款凭证缺失=打水漂"
    龙某某因保留了10255元垫付凭证,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返还。但若凭证丢失(如现金支付无收条),这笔钱将无法追回。企业启示

    • 员工垫付医疗费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并备注"事故垫付款"
    • 现场支付现金须让收款人签收《垫付确认书》
    • 救护车费等小额支出保留发票并标注事故信息

给运输企业的实操建议:

最后提醒:本案中保险公司因未及时行使权利多赔2万余元,企业日常经营中类似风险更常见——合同纠纷中忽视举证期、劳动仲裁中错过答辩期...这些"程序漏洞"往往比实体问题更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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