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反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将导致无法获赔-宜都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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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581民初4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18日,宜都某木坪粮油专业合作社与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YD33010201907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6%,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具体为2020年6月还5万元,2020年12月还5万元,2021年6月还5万元,2021年12月还85万元,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末的21日。同日,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YD3301020190762-1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约定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合同及主债权为YD33010201907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其中保证担保方式为对主债权80%的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了保证金质押。
2019年12月19日,宜都某木坪粮油专业合作社与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宜都某木坪粮油专业合作社清偿债务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宜都某木坪粮油专业合作社归还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代理费、办案差旅费等)和损失。同日,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与宜都某顺祥实业有限公司,赵某、孙某,曾某、赵某某,曾某某、尚某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1.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向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次代偿次日起两年。同时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反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须支付逾期未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9年12月19日,宜都某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反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8日的债权确定期间主合同贷款人与主合同借款人之间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最高债权限额为500万元。最高额抵押反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债权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追偿产生的费用等)及《委托保证合同》中借款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抵押财产为宜都某顺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都市松木坪镇观音桥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宜都市不动产权第0××5号],2019年12月23日双方在宜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抵押登记,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取得证号为鄂(2019)宜都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07943号的不动产权证。
2019年12月21日,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宜都某木坪粮油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100万元。后宜都某木坪粮油专业合作社未按期还款,截止2022年2月15日,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宜都某木坪粮油专业合作社向湖北宜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本金80万元,利息112843.37元,合计912843.37元。
另查明,2022年2月22日,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指派覃万宝、谭娟律师作为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都某木坪粮油专业合作社、曾某等追偿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费29100元。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支付21825元。
法院判决结果:
- 宜都某木坪粮油专业合作社需偿还代偿款912843.37元及按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 支付律师费21825元;
- 宜都某顺祥实业有限公司、赵某、孙某、曾某、赵某某、曾某某、尚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宜都某顺祥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 驳回原告关于日万分之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这是本案关键点)。
三、核心观点:合同违约金条款必须"写清楚、分对象",否则等于白忙活
为什么违约金没要到?关键在两处"糊涂账"
本案中,担保公司代偿90多万元后,最想拿回的是那笔"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按91万元算,一天就是450多元),但法院直接驳回了。翻遍判决书,原因就一句话:《委托保证合同》里没写清楚债务人(借款企业)要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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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处糊涂:合同只写了反担保人(给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人)要付违约金,却漏了写借款企业自己要付多少违约金。
比如,合同里说"反担保人逾期要付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但没写"借款企业还不上钱,要付多少违约金"。结果法院说:你(担保公司)和借款企业的合同里,只约定了资金占用费(年利率3.7%),根本没提违约金,想多要钱?没依据! -
第二处糊涂:把"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混为一谈。
担保公司已经收了担保费,又主张了资金占用费(相当于利息补偿),再要违约金就属于"重复索赔"。法院明确说:你不是损失没弥补,而是合同没写清楚规则,不能既收利息又收违约金。
给企业的3个避坑建议(非法律人也能照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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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合同要"分人分钱":
- 借款企业违约要付什么?(比如:逾期还款付日万分之三违约金)
- 反担保人违约要付什么?(比如:不配合代偿付日万分之五违约金)
必须分开写! 不能笼统说"违约要付钱",否则法院分不清该找谁要、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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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资金占用费"顶替"违约金":
资金占用费是补偿实际损失(比如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是惩罚恶意违约。如果想两者都要,合同里必须写明:"除资金占用费外,另按日X%支付违约金"。否则法院会认为你"一份损失要两份钱",不支持。 -
疫情不是挡箭牌,合同才是护身符:
本案中,借款企业辩称"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但法院没因此免债,只因合同没写清楚违约金。反过来,如果合同写明"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可减免违约金",企业反而能争取减免。合同写得越细,风险越可控。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好人好事",合同必须算清每一分钱。别等代偿后才发现:钱能要回本金,却要不回本该到手的违约金——因为白纸黑字没写明白!下次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把"谁、在什么情况下、付多少钱"写清楚,能省下数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