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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获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主张护理费等部分工伤待遇-宜都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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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鄂0581民初15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周某自2018年1月起在宜都某鑫有限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签订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宜都某鑫有限公司依法为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5月4日,周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当日被送往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4天,2019年7月17日出院。2019年12月20日,周某经宜都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6个月,2020年10月27日,周某再次在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于2020年11月2日出院。2021年3月29日,周某经宜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工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周某于2020年8月18日向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都劳人仲决字(2021)037号仲裁裁决书,周某和宜都某鑫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周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回宜都某鑫有限公司上班,2020年4月26日,周某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胡某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周某获得200865.88元的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与宜都某鑫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5月26日解除;宜都某鑫有限公司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69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27元、住院护理费8525.37元,合计37484.37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需注意工伤与交通事故双重赔偿规则

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一个重要提示:当员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时,企业不能简单认为员工已从交通事故赔偿中获赔就无需再承担任何工伤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员工已经从车祸肇事方那里拿到赔偿了,公司就不用再赔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工伤职工可同时获得除医疗费用以外的民事和工伤双重赔偿。

具体来说:

  1. 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员工从交通事故中已获得的医疗费,不能再向企业或工伤保险基金重复主张。
  2. 但护理费可以双重赔: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支持了周某的住院护理费,理由是现行法律规定只排除了医疗费的重复赔偿,护理费不在排除范围内。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3. 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赔: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性质不同,前者是工伤保险待遇,后者是侵权赔偿,两者可以同时获得。
  4. 其他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企业有配合申报的义务。

企业常犯的另一个错误是:认为员工工伤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周某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未支持经济补偿金请求。企业需注意,只有在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如未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员工解除合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此外,企业还应特别注意: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务必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保障,能避免企业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大额赔偿。
  2. 发生工伤后30天内主动申报:不要等员工自己申报,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可避免承担额外费用。
  3. 建立工伤处理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工伤申报、待遇申领等工作,避免因程序问题损害员工权益。
  4. 了解"双重赔偿"边界:知道哪些项目可以双重赔偿(如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哪些不能(如医疗费)。
  5. 与工伤员工协商解除合同时注意法律依据:若员工因工伤提出解除合同,应评估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企业常因"反正员工已经获赔"的错误认识而忽视自身责任,最终在诉讼中败诉。本案中,企业因一审未支持护理费,二审被改判多支付8500多元,虽金额不大,但反映出企业对工伤赔偿规则理解不足的风险。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劳动法律培训,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