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将承担全额赔付责任-潜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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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9005民初447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苏某在潜江某寿保险支公司投保了学生儿童定期寿险及四项附加险,包括“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额3600元)、“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额60000元)、“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额30000元)和“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额10000元),保险期限均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2019年12月22日,苏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25天,支付医疗费35854.83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前,在另案交通事故纠纷中,苏某已从武汉某保分公司获得部分医疗费赔偿。
潜江某寿保险支公司辩称:伤残保险金应按10%比例赔付(即1000元),且医疗费用需扣除第三方已赔部分后再按80%给付。但法院查明,该公司对苏某投保事实无异议,却未能证明已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潜江某寿保险支公司向苏某支付保险金合计39103.86元,包括住院定额500元、伤残意外10000元、意外医疗28603.86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免责条款“说不清就无效”,人身保险不能套用财产保险规则
本案看似是保险理赔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两大致命误区:
- “免责条款不解释=白写”
保险公司辩称“伤残保险金按比例赔付”,但法院认定这是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企业若未通过书面签字确认、口头重点提示或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告知客户(例如:“十级伤残只赔10%,您清楚吗?”),该条款直接无效。最终企业被迫全额赔付10000元,白白损失9000元。 - “医疗费赔两次不违法”
企业认为“第三方已赔医疗费,保险就该少赔”,这是典型混淆了财产保险(如车险)和人身保险(如意外险)的区别。人身保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生命健康”,法律明确允许被保险人同时拿第三方赔偿+保险金(比如交通事故赔了5万,保险还能再赔3万)。企业强行扣减,不仅败诉赔钱,还损害品牌信誉。
企业如何规避风险?
- 签合同时“三必做”:
✓ 重点条款单独列明:在保单醒目位置用加粗字体标注免责内容(如“十级伤残仅赔付保额10%”),而非藏在几十页小字里。
✓ 客户确认留痕:要求客户手写“本人已知晓免责条款”并签字,或录制简短解释视频(成本不到10元/单)。
✓ 员工培训到位:销售团队必须掌握“哪些算免责条款”(如比例赔付、免赔额),避免口头承诺“全赔”埋雷。 - 理赔时“两不碰”:
✘ 不碰人身险的“双重赔偿”:医疗费、伤残金等人身保险项目,即使客户已获第三方赔偿,也必须按合同足额支付。
✘ 不碰模糊解释:如条款写“按责任比例赔付”,必须同步说明具体计算方式(例如:“十级=10%”),否则法院直接判无效。
一句话总结:企业省下“说清楚”的功夫,就得赔出“说不清”的代价。尤其涉及人身安全的保险产品,明确告知是成本,不告知是成本的10倍。建议每年复核合同条款,确保每一条免责内容都有客户“签字画押”的证据链,才能真正守住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