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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不等于承担分包合同责任,实际施工人才是付款主体-济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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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11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宋某签字确认济源某甲公司在某污酸污水处理站工程中施工的工程量及单价。2024年1月8日,确认济源某甲公司施工的设备基础粘模工程量981.52㎡、砌体工程量(空心砖265516块、实心砖27449块),空心砖1.3元/块、小砖0.7元/块;粉刷工程量8567.31㎡,每平方米18元;超高脚手架工程量1400.28㎡,每平方米30元;2025年3月4日,王某、宋某确认济源某甲公司施工的浓密机架体工程量(内架991.77㎡、外架1143.01㎡),每平方米15元;混凝土浇筑工程量(一次浇筑5706.9m³;二次浇筑417.67m³)一次浇筑25元/m³、二次浇筑30元/m³;木工粘模工程量18841.3㎡。以上劳务费用共计2397678.38元。济源某甲公司称其就案涉工程共收到河南省某乙公司140万元劳务费,另河南省某乙公司支付济源某甲公司工人工资50万元。其向河南省某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60万元。

2022年4月17日,河南省某乙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铅基多金属固废协同强化冶炼产业化示范及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合同书》,约定河南省某乙公司承包加药车间、污酸、污水处理站土建工程。宋某称其从王某处承包工程,让济源某甲公司施工,并认可未付款项497678.38元。2022年4月21日,宋某向河南省某乙公司出具《项目招投标及施工承包承诺书》,承诺工程相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同日,宋某向王某出具《委托书》,委托王某代其以河南省某乙公司名义组织施工。

法院最终判决:宋某支付济源某甲公司劳务工程款497678.38元,驳回济源某甲公司对河南省某乙公司和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别被"表面流程"迷惑,合同主体要认准!

这个案子就像"中间商赚差价"的陷阱——济源某甲公司以为是在跟河南省某乙公司合作,结果法院认定真正的"老板"是宋某。为什么?关键看三点:

1. 发票和付款≠合同关系
很多老板觉得:"钱是某乙公司付的,发票也是开给某乙公司的,肯定是他们欠钱!"但法院说:打款走账只是表面操作,不能代替合同关系。就像你去商场买东西,收银员刷卡收款,但实际卖家是商场里的专柜老板,不是收银员个人。本案中,工程是宋某让济源某甲公司干的,工程量是宋某确认的,某乙公司只是"过账",不等于它是付款责任人。

2. 实际施工人说了算
宋某亲口承认:"工程是我从王某手里接的,我让某甲公司干的,钱该我付。"还写了承诺书说"所有责任我担"。法院直接认这个!企业要警惕:如果对方自称是"项目负责人",必须要求出示公司盖章的授权书,而不是光看他在工地指手画脚就轻信。

3. 出借资质风险大,但不必然担责
某乙公司把资质借给宋某用,属于违规操作(就像把营业执照借给别人开店),但法院认为:出借资质不等于要替实际施工人还债。不过!这种行为可能被住建部门罚款,如果出事还可能被追究安全责任。对企业来说:绝对不要出借资质! 对想"挂靠"你公司的人,必须签订严密的管理协议,全程监控资金和施工。

企业必做的3件事

签书面合同前"三查清"

施工过程留"铁证"

遇到"中间人"要警惕
如果有人自称"和总包关系好""能搞定项目":

特别提醒:本案中济源某甲公司吃大亏,就是因为之前和宋某合作过,以为"老熟人"不用签合同。但工程领域人员流动大,上个项目是A公司的人,下个项目可能就变成"个人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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