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充分提示免责条款必须赔偿停运损失-巩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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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497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5年5月2日15时23分,赵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连霍高速下行636公里处追尾碰撞前车,导致连环追尾事故,造成多车损坏及多人受伤。经交警认定,赵某甲负全部责任。原告巩义市某乙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因此受损,于2025年5月3日至5月13日维修10天,无法正常营运。该公司向法院主张3630元停运损失赔偿。
赵某甲驾驶车辆在某甲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某甲公司辩称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不应赔偿。但法院查明:某甲公司仅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投保单,未提供投保流程等证据,无法证明已向赵某甲充分说明该免责条款。
法院最终判决:某甲公司赔偿巩义市某乙有限公司停运损失3300元(按330元/天×10天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某甲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别让"电子签名"埋下赔偿隐患
这个案例看似是交通事故,实则给企业敲响了重要警钟——保险免责条款不是"签个字"就万事大吉!很多企业以为只要让客户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字,就能免除所有责任,但法院这次明确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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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有效提示"
某甲公司仅用电子签章的投保单就想免除停运损失赔偿,法院直接驳回。因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比如用加粗字体重点提示、单独签署确认书,甚至录制讲解视频。如果只是让客户在手机上点个"同意",发生纠纷时很可能被认定为"走过场",企业照样要赔钱! -
停运损失是"真损失",企业别侥幸
出租车、货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一旦出事故,停运10天可能损失上万元。保险公司常以"间接损失不赔"推脱,但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已充分提示该条款,法院会判决照赔不误。本案中3300元看着不多,但若换成大货车或冷链运输车,损失可能高达数十万! -
企业自保三招,避免当"冤大头"
- 对内管理:如果是运输、物流类企业,给车辆投保时主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免责条款重点讲解录像",并保存在公司档案;
- 对外合作: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增加"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进行二次确认"的补充协议;
- 事故应对:车辆出险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同时自行拍摄车辆营运证件(如出租车顶灯照片),保留停运证据链。
特别提醒:很多中小企业觉得"保险公司说了算",其实法律赋予您说"不"的权利!只要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停运损失、误工费等间接损失完全可能获赔。反之,如果您是投保方却未认真审核条款,未来可能面临巨额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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