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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要为公司债务“买单”-江汉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武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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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103民初126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7月25日,武汉某甲有限公司(甲方)与武汉某丙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某平台在线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入驻甲方“商城”频道,合同期限一年。协议约定押金6万元,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条件退还。
赵某甲于2024年7月31日向某甲公司转账6万元,备注“押金”。
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赵某甲多次通过微信向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甲催退押金,梁某甲回复“交给法务了”“下周一处理”等,但始终拖延。
2025年8月30日,某丙公司与赵某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6万元债权转让给赵某甲,并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因拒收退回)。
另查明,某甲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股东为武汉某乙有限公司(占股100%)。某甲公司称某丙公司存在“直播人员无资质”等违约行为,但仅提交两场直播录像;某丙公司则称仅进行过3场简单健康科普直播。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甲公司向赵某甲返还6万元押金及利息(自2025年8月16日起按LPR计算);
  2. 某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6万元押金纠纷,实则暴露出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坑”的三个致命问题。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用大白话帮您划重点:

1. 一人公司股东的“护身符”可能失效!
某乙公司作为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以为“公司欠债公司还,与我无关”。但法院直接判其“连带买单”,原因很简单:法律明确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自证“公司钱和自己钱分开”,否则就要为公司债务兜底!
本案中,某乙公司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却无法证明两公司无资金混用(如频繁借款、人员混同)。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果断判股东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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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押金条款”写模糊=主动送钱给对方!
某甲公司想扣押金,理由是“某丙公司直播人员无资质”。但合同只写了“发现虚假资质可扣押金”,而法院指出:“没提供资质”不等于“造假资质”
更致命的是,直播内容仅为健康科普(未卖药品),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小红书帖仅3点赞),法院认为“全额扣押金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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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别把“债权转让”当“合同转包”
某甲公司辩称“赵某甲的债权转让无效,因为没经过我同意”。这是典型误区!
法律只规定:转让整个合同(权利+义务)需对方同意;但单纯转让“收款权”(债权),只需通知对方即可!
本案中,某丙公司仅转让“收6万元的权利”,未转让合同义务,所以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即生效(拒收不影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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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企业的贴心话

本案中,某甲公司本可避免损失:若合同写清“未提供资质即扣押金”,或某乙公司做好财产隔离,6万元和连带责任本不会发生。现实中,90%的合同纠纷都源于条款模糊+管理随意

作为专注企业风险防控的法律顾问,我们深知:老板们要跑业务、管团队,哪有精力抠法律细节?征和律师事务所推出“零风险顾问服务”

注:文中“某甲公司”“赵某甲”等均为化名,案情细节已脱敏处理,但核心法律逻辑完全依据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