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担保责任解除不当将导致债权无法全额实现-十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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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302民初351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7日,何某、北京某丙有限公司、随州某辛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随州某辛有限公司为何某的某丁公司,合同约定出租人北京某丙有限公司向承租人何某购买一辆车辆(车架号:***2072)的总价款为374500元,其中首付74900元,后期车款为299600元。何某融资金额299600元,融资期限36个月,融资年利率7.54%,还款频率为月付;名义价款100元/台。合同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北京某丙有限公司,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某丁公司承诺为本合同项下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第十条约定: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罚息;承租人月付第一期租金、累计两期租金未按约定支付的,构成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经各方协商一致,租赁物的评估价值计算公式为:评估价=设备发票初始金额/(n*360)*[n*360-(租赁物回收日期-设备初始发票开具日)],若租赁物为卡车则n=3。
2022年1月11日,湖北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随州某辛有限公司开具了车架号为2072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19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车架号2072的车辆于2022年1月17日登记所有人为随州某辛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上述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北京某丙有限公司。何某共支付租金9325元,在2022年3月15日后未继续交纳租金。2022年6月28日北京某丙有限公司收回案涉出租的车辆。
2023年11月6日,北京某丙有限公司与十堰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及全部债权转让给十堰某甲有限公司。2024年4月24日,十堰某甲有限公司向何某、随州某辛有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对方签收邮件。后何某未履行义务,保证人随州某辛有限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引起诉讼。
另查明,北京某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出具《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证明》载明:"我公司与承租人何某、某丁公司随州某辛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现因承租人已将租赁物返还给我公司,我公司认可某丁公司随州某辛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担保义务,合同担保效力终止,随州某辛有限公司设立的连带保证责任已解除"。
判决结果:法院确认《融资租赁合同》于2022年6月28日解除;何某需向十堰某甲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27975元及罚息325元、租赁物差价137972.56元,并以165947.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02%支付违约金;确认车架号为***2072的车辆归十堰某甲有限公司所有;驳回十堰某甲有限公司对随州某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融资租赁业务中,随意解除担保责任将导致债权无法全额实现。很多企业可能觉得,只要收回了租赁物,债权就有保障了,但实际情况往往更复杂。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中暴露出的关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1. 担保责任解除不当的致命风险
本案中,北京某丙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27日(收回车辆前一天)就向随州某辛有限公司出具了《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证明》,声称"担保责任已解除"。这一纸文件直接导致后续债权受让人十堰某甲有限公司无法向担保人追偿。法院明确表示:"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丁公司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某丙公司已出具《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证明》,原告主张随州某辛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
企业防范建议:
- 不要轻易出具"担保责任已解除"之类的书面文件,特别是在债权未全部实现前;
- 如确实需要与担保人协商,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仅在特定条件满足后解除",而非直接解除;
- 债权转让时,必须与原债权人确认担保责任是否依然有效,必要时应重新签订担保协议。
2. 违约金约定过高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原告主张按融资金额20%计算违约金(59920元)及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但法院认为"该违约责任过于严厉,且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最终仅支持按融资利率7.54%上浮30%(即年利率9.802%)计算的利息。
企业防范建议:
- 合同约定违约金时应合理,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 可以采用"基础违约金+实际损失补偿"的组合方式,避免被法院大幅调减;
- 定期评估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当前司法实践。
3. 租赁物评估价值的计算必须清晰明确
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评估公式计算出车辆评估价值为160444.44元[190000/(3360)(3*360-168)],从而确定了租赁物差价。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评估标准,可能导致争议。
企业防范建议:
-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租赁物价值评估方法,最好附上计算示例;
- 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并在合同中明确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
- 对于车辆等易贬值资产,建议约定更短的折旧年限或更严格的评估标准。
4. 送达地址确认条款的价值被严重低估
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合同中的送达地址条款,即使被告未实际收到文书,也视为有效送达。这为后续债权转让通知、诉讼文书送达提供了有力保障。
企业防范建议:
- 在所有合同中都应设置专门的"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 要求对方提供多个有效联系地址(包括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住址等);
- 定期更新合同相对方的联系信息,避免因地址失效影响权利行使。
给企业的实用提醒:
融资租赁业务中,企业往往过于关注租金回收和租赁物控制,却忽视了担保责任这一重要保障。本案告诉我们,一份轻率的"担保解除证明"可能让企业损失数十万元。建议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时:
- 建立债权管理台账,特别标注担保责任状态;
- 重大债权处置前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
- 债权转让时应同步确认担保责任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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