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出售应还建商铺仍需履行交付义务-孝感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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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民终8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7月1日,叶某与孝感某置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还建补偿协议》,约定:孝感某置有限公司拆迁叶某所有位于孝感市路房屋(原某石化集团资产经营某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拆迁房屋面积为56.69平方米,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还建面积为56.69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在原有商铺位置待孝感某置有限公司建好商铺后依次选择还建商铺(原地还建)。拆迁过渡期30个月,30个月内不作任何补偿(含过渡补偿费),超过30个月,过渡补偿费每月2000元。
合同签订后,孝感某置有限公司未按期交房及向叶某支付过渡补偿费至2021年8月22日。2022年11月1日,孝感某置有限公司向叶某送达《交房通知书》,但双方就房屋位置发生纠纷,未交付房屋。2022年8月12日,孝感某置有限公司将"金港奥城"1号楼0105室商铺(该商铺与应当还建给叶某的商铺系同一位置)出售给案外人杨某,并于2023年6月6日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并已交付使用。另查明,叶某被拆迁房屋为临街房屋。孝感某置有限公司在还建时,自认并非原址重建,重建建筑物退让原址为公共道路。
法院判决结果:二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拆迁还建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孝感某置有限公司在"金港奥城"1号楼0105室商铺范围内向叶某交付56.69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的商铺,并支付40000元过渡补偿费(计算至2023年4月)。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把应还建给被拆迁人的房子卖给了别人,也必须继续履行还建义务,不能一卖了之。
让我们用大白话分析一下这个案例的关键教训:
第一,签了合同就不能随便"变卦"
叶某和开发商约定拆迁56.69平方米的商铺,就按这个面积还建。开发商后来反悔说实际只有19.88平方米,法院根本不理这个说法。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一旦签字画押,就得按约定执行。企业做拆迁补偿时,一定要在签约前把面积、位置等关键信息核实清楚,签了就不能找借口不认账。
第二,"原地还建"不是摆设,必须真还
合同明确写了"在原有商铺位置"还建,开发商却把重建的楼往后退了,说"差不多位置"就行。更过分的是,把本该还给叶某的商铺直接卖给别人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就算规划变了,你也得还临街商铺,这是基本诚信。企业搞拆迁安置,不能把"原地还建"当成口号,必须确保还建位置与被拆房屋价值相当。
第三,偷偷卖房风险大,卖了也得还
开发商最"聪明"的操作是:把应还建的商铺卖给第三人并办了备案。以为这样就能甩掉包袱?法院直接打脸:即使卖了,只要原位置还能划出56.69平方米给你,就必须继续还!企业千万不要以为把房子卖了就万事大吉,合同义务不会因一纸买卖而消失。
第四,过渡费不是想停就停
协议约定超过30个月过渡期,每月付2000元过渡费。开发商拖了几年才通知交房,还妄想只付到通知交房时。法院明确:你没按合同提供合格房源,就得一直付过渡费直到实际交付。企业要记住:违约一天,责任就多担一天,拖延解决只会让损失滚雪球。
企业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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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前务必"三查清":查清被拆迁房屋真实状况、查清还建方案可行性、查清合同条款无歧义。别等盖好楼才发现"原地还建"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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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还建房源专管":对承诺还建的房源单独管理,明确标注"还建专用",避免销售系统误售。最好在房管部门做预告登记,锁死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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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动态管理:建立过渡费台账,到期前主动评估交付可能性。若确定无法按时交房,应提前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方案,别等到对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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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纠纷速解决:本案中开发商2022年8月就卖房,2023年才备案,拖了近一年才处理纠纷,白白多付了十几万过渡费。小问题拖成大麻烦,得不偿失。
这个案例最值得企业警醒的是:商业诚信比小聪明更重要。开发商以为把房子卖了就能一了百了,结果不仅房子要还、过渡费照付,还得额外承担诉讼费、时间成本。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规范——把合同当回事,把承诺当回事,才是企业长久经营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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