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展期后原抵押权依然有效,但担保人需在展期协议上重新签字确认-孝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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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9民初2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4年7月18日,四家农商行(云梦、应城、大悟、孝感)与湖北润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社团(银团)借款合同》,由云梦农商行(牵头行)、孝感农商行(成员行)、大悟农商行(成员行)、应城农商行(成员行)分别向润圆公司放贷2900万元、2500万元、2000万元、2600万元,共计10000万元。借款种类为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云天梦境一期A区商品房"开发,借款期限36个月,首次执行年利率为8.61%,罚息为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
2014年7月19日,润圆公司与云梦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以"云天梦境一期A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7月3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武汉轩某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智某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天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刘某、郭某、包某、张某、刘某等与云梦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家农商行于2014年8月11日、2014年9月17日、2014年11月28日、2015年1月14日向润圆公司发放共计10000万元贷款。截至2021年8月1日,润圆公司下欠四家农商行借款本金7233.9万元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润圆公司申请借款展期,并于2017年7月22日与云梦农商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本金余额7233.9万元展期到2022年7月18日,展期后年利率为7.0015%。润圆公司、武汉轩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包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展期协议》上盖章及签字。
法院判决润圆公司向四家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7233.9万元及相应利息;四家农商行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武汉轩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包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对武汉智某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天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刘某、郭某、张某、刘某等其他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和房地产公司的借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极易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必须强调:贷款展期不是简单延长还款时间,而是一次关键的法律风险点!
风险点一:担保人"集体脱保"——只因没在展期协议上签字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原本有10个担保人,但法院最终只判4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其他6个担保人全部"脱保"!为什么?
因为只有润圆公司、武汉轩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和包某在《借款展期协议》上签字确认继续担保,其他担保人(包括武汉智某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天某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刘某、郭某、张某、刘某)没有签字。法院认为,贷款展期实质上是对原借款合同的重大变更,原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除非担保人明确同意继续担保。
很多企业负责人以为:"借款合同都签了,担保就一直有效",这是致命误区!贷款展期后,若担保人未重新签字确认,原担保可能自动失效。 特别是当企业作为债权人时,可能突然发现巨额债权失去了重要保障;当企业作为担保人时,也可能误以为自己仍在承担风险而不知已"脱保"。
企业应对策略:
- 作为债权人:办理贷款展期时,必须让所有担保人重新签署《担保确认函》或在展期协议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继续担保。
- 作为担保人:若收到展期通知但不想继续担保,应书面明确表示不承担展期后的担保责任,避免被默认为继续担保。
- 在原始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的展期协议,视为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但此条款需担保人明确知晓并同意。
风险点二:抵押权不会因抵押物形态变化而消失
润圆公司辩称:"在建工程已变成现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原在建工程抵押权已消灭",但法院没有采纳。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抵押物从在建工程变为现房,原抵押权依然有效。
很多企业认为:"房子盖好了,抵押就自动解除",这是错误的。抵押权不因抵押物形态变化而自动消失,必须通过正式程序解除。
企业应对策略:
- 作为抵押人(借钱方):若想出售已抵押房产,必须先取得抵押权人(银行)的书面同意,并配合办理解押手续。
- 作为抵押权人(放贷方):即使抵押物形态变化,也应主动跟踪抵押物状态,必要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避免因登记信息不匹配产生争议。
- 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物形态变化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风险点三:牵头行权限过大——一纸协议代表多家银行
本案中,只有云梦农商行一家作为牵头行签署了展期协议,其他三家成员行并未直接签字。被告质疑展期协议无效,但法院认为有效,因为原借款合同已明确授权牵头行"代表全体成员行使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这对银团贷款中的中小企业是双重风险:若作为牵头行,可能因权限不明惹上纠纷;若作为成员行,可能因不参与决策而权益受损。
企业应对策略:
- 在组建银团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界定牵头行的具体权限,特别是对展期、利率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 成员行应定期参与银团会议,避免完全依赖牵头行。重大决策应通过书面决议确认。
- 保留对牵头行行为的监督权,可在合同中约定"超过一定金额的变更需经全体成员行书面同意"。
风险点四:罚息计算不能"想当然"
润圆公司主张罚息应"以国家基准利率的150%为最高计算标准",但法院按合同约定的"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支持了银行的主张。这是因为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单方理解不能推翻书面约定。
企业应对策略:
- 签订合同时,对利率、罚息等关键条款必须表述清晰,避免使用模糊表述。
- 履行合同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保留相关凭证。
- 对复杂金融条款,签约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看不懂就签字"。
四、结语
银团贷款虽能解决企业大额融资需求,但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本案教训深刻:润圆公司以为"在建工程变房子抵押就没了",多家担保公司以为"签过担保合同就一直有效",结果都事与愿违。
作为企业,无论是借钱方、担保方还是放贷方,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切记三点:
- 合同是金:所有约定必须书面化,口头承诺无效;
- 变更必重签:展期、利率调整等重大变更,必须让相关方重新确认;
- 动态管理:抵押物状态、担保人情况等需持续跟踪,不能"一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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