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前未开发票,企业索赔违约金失败-荆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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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12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3月1日,发包方荆门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湖北某电工程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90万元。合同明确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45万元,施工条件具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16万元,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前支付剩余29万元。同时约定,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前,承包方必须提交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暂缓付款。若发包方逾期付款,需按年利率14.6%(相当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
后来,因资金困难,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用83个地下车位为工程款提供抵押担保。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发包方对欠付290万元工程款无异议。但承包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时,发包方抗辩称: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开具发票,且未及时处置抵押车位。
法院判决:荆门某置业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湖北某电工程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工程款290万元,但驳回了承包方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承包方未履行“先开发票”的合同义务,发包方有权合法暂缓付款,因此不构成违约。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大坑:企业签合同时,如果忽略了“履行顺序”的约定,很可能白白损失本该到手的钱!
- 关键教训: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明“先开发票再付款”,承包方却没开发票就急着要钱,结果290万元工程款虽然要回来了,但本可多拿的几十万元违约金(按年利率14.6%计算)全泡汤了。法院明确说:谁违约看合同,不是看谁更着急!
- 企业风险在哪?
- “小义务”酿成大损失:很多企业觉得“开发票是小事,晚点补就行”,但合同一旦约定履行顺序(比如先A后B),没做到A就直接跳B,相当于自己放弃权利。就像本案,承包方以为工程验收了就能马上拿钱,却忘了发票是“付款门票”。
- 口头承诺靠不住:双方还签了车位抵押补充协议,但法院认为“没开发票”才是主因,抵押协议不能抵消这个硬性条件。企业别轻信“以后再处理”的口头约定,一切以书面合同为准。
- 证据意识薄弱:承包方拿不出已开发票的证明,发包方却有合同条款护身。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日常操作不保留记录=主动送对手“免死金牌”。
如何避免踩雷?
- 签合同时:
✅ 重点标出“履行顺序”条款(比如“先做什么、再做什么”),确保自己能做到。如果对方要求“先付款后开发票”,必须评估风险——万一钱跑了,发票可能成空头支票!
✅ 别让“补充协议”埋雷:本案车位抵押本是救命稻草,但因未明确“抵押是否替代发票义务”,最终失效。记住:补充协议不能和主合同冲突,否则以主合同为准。 - 履约过程中:
✅ 发票动作要快:工程一验收,立刻开发票并保留邮寄/签收证据。哪怕对方说“不急”,也要按合同走流程,避免日后扯皮。
✅ 建立“履约清单”:像查作业一样,每完成一步(比如施工、验收、开票),就拍照存档。手机随手拍个发票寄出记录,可能比打官司省十万!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企业诉讼的30%以上,根源往往不是大问题,而是这些“小细节”没守牢。与其事后赔钱打官司,不如事前把合同盯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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