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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前未开发票,企业索赔违约金失败-荆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荆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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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02民初12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3月1日,发包方荆门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湖北某电工程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290万元。合同明确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45万元,施工条件具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16万元,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前支付剩余29万元。同时约定,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前,承包方必须提交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暂缓付款。若发包方逾期付款,需按年利率14.6%(相当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
后来,因资金困难,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用83个地下车位为工程款提供抵押担保。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发包方对欠付290万元工程款无异议。但承包方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时,发包方抗辩称: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开具发票,且未及时处置抵押车位。
法院判决:荆门某置业有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湖北某电工程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工程款290万元,但驳回了承包方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承包方未履行“先开发票”的合同义务,发包方有权合法暂缓付款,因此不构成违约。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大坑:企业签合同时,如果忽略了“履行顺序”的约定,很可能白白损失本该到手的钱!

如何避免踩雷?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占企业诉讼的30%以上,根源往往不是大问题,而是这些“小细节”没守牢。与其事后赔钱打官司,不如事前把合同盯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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