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买卖也能维权,关键要留好聊天记录和单据 - 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21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9月,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购买冷冻食品专用箱等货物,双方为此建立微信聊天群,群聊名称为“纸箱供应商(合作中)”,该群原有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员工、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赵某运等人。2025年3月13日,经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员工张某乙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微信昵称:辣辣;微信号:***20)确认,2024年9月21日至2025年2月18日,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向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累计供货85087.15元。
因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及时向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起诉。4月25日,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通过微信向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员工张某乙发送《和解协议书》(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为甲方,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为乙方),和解内容为: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85000元;2.支付方式:分期支付;3.支付时间:甲方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尾款15000元。后因双方对分期付款未达成一致,该协议未实际签订。
另查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系2024年6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吴某乙,现任股东为赵某运(控股45%)、吴某乙(控股27.5%)、李某笛(控股20%)、周某胜(控股7.5%)。吴某甲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25年6月其将27.5%股权转让给吴某乙。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于2025年6月从吴某甲变更为吴某乙。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必须在10天内支付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货款85087.15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但驳回了汉川市某纸箱有限公司要求赵某运、吴某甲个人付钱的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注意的地方是:没签书面合同也能打赢官司,但全靠证据“说话”;股东个人却不用背锅,除非你证明他是交易主角。
-
为什么没签合同也能赢?
法院认定了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关键证据就是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和对账单。比如,财务在微信群里确认了货款金额,还发过分期付款的协议。这些电子记录成了“救命稻草”,让口头约定变成了法律认可的事实。但反过来看,如果企业平时不保存这些记录,可能连货款都追不回来——试想一下,客户赖账时,你连当初聊了什么都拿不出证明,法院凭什么帮你? -
为什么股东个人不用赔钱?
原告公司告了赵某运、吴某甲,理由是“他们是公司老板,应该负责”。但法院直接驳回了,因为聊天记录和单据里,全是公司对公司的交易(比如财务代表公司确认金额),没证据显示赵某运、吴某甲是以个人身份签合同或收货。简单说: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除非你白纸黑字写明“股东个人担保”,否则别指望找老板个人要钱。
给企业的3条实用建议,避免踩坑
-
聊天记录、单据别随手删,它们是“钱袋子”的保险
微信、邮件、发货单这些看似普通的记录,关键时刻能当“证据”用。建议企业:- 专门用一个手机或电脑存交易记录,别用微信“自动清理”功能;
- 每次送货让对方签收单,写明“收货单位:XX公司”(别只写个人名字);
- 对账时加一句“本确认仅限公司使用”,避免被误认为是个人行为。
-
能签合同就别“讲情面”,口头约定风险大
本案原告赢了是侥幸(证据刚好齐全),但现实中更多企业因没合同吃大亏。比如:- 口头说好“月底付款”,结果拖成半年;
- 客户换法人后,新老板不认旧账。
正确做法:哪怕简单交易,也用微信发一句“按以下条款执行”,再附上金额、时间、付款方(必须写公司全称)。花5分钟,省掉后续1年官司。
-
别让股东“背锅”,但也别被股东“挡箭”
- 如果客户是公司,合同主体必须写公司全名(像本案的“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别写“赵老板”“吴总”个人。否则,公司破产时,你可能告错人。
- 反过来,如果你是卖方,客户让股东个人签协议,一定要加“担保条款”(例如:“赵某运个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股东拍拍屁股走人,你只能干瞪眼。
一句话总结:生意可以口头谈,但证据必须“铁”一点——聊天记录存好、单据写清公司名、关键条款留痕迹。 这样就算遇到老赖,法院也能帮你把钱要回来;同时避免股东“金蝉脱壳”,让风险真正锁在公司层面。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