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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不等于连带保证人,合同约定不明时仅以抵押财产担责-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汉川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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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29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6月19日,吴某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递交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2020年7月21日,银行与吴某、付某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490000元,借款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20个月,额度内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为60个月。同日,银行与吴某、付某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吴某、付某名下位于汉川市单元室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本金405000元。2020年7月21日,银行又与吴某、祝某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吴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某小区17栋2单元9层4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债权1085000元。两处房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0年8月6日,吴某申请支用149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5年,年利率5.0%。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吴某、付某未按时还款。截至2024年4月15日,剩余本金681548.71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1401.62元。银行起诉要求:吴某、付某还款;对两处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吴某、祝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辩称已与祝某离婚7年且净身出户,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

  1. 吴某、付某十日内偿还银行本金681548.71元及利息(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2. 银行对汉川市房产折价或拍卖款在40.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 银行对武汉市江夏区房产折价或拍卖款在10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 驳回银行要求吴某、祝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关键点:抵押人≠连带保证人,合同写不清就只能"就房要钱"!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银行以为让吴某、祝某签字抵押房产=让他们"兜底还钱",结果法院明确说"不行"。原因很简单——合同里只写了"用房子抵押",没写"人要连带还钱"

为什么银行会输掉这部分诉求?

  1. 抵押担保和连带保证是两码事

    • 抵押担保:担保人只拿"抵押物"(如房子)担责,东西卖了不够还?银行不能再找人要钱。
    • 连带保证:担保人要"用自己的全部身家"还钱,房子卖了不够,还得从工资、存款里扣。

      本案中,吴某、祝某仅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合同条款只提"用房子担保",没写"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能按"抵押担保"处理。

  2. 离婚≠免责,但合同漏洞更致命
    祝某辩称"离婚净身出户不担责"虽不成立(抵押责任不因离婚消失),但银行更大的失误是:没在合同里明确区分责任。如果合同写清"抵押人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祝某就躲不掉了。

给企业的3条实操建议

  1. 签合同时,把"人"和"物"的责任分开写清楚

    • ❌ 错误写法:"吴某、祝某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 ✅ 正确写法:

      "吴某、祝某自愿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作为连带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若只需抵押担保,则写明"担保人仅以抵押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 抵押登记≠高枕无忧,关键看合同条款
    本案房产都办了抵押登记,但因合同未约定连带责任,银行最多只能拿卖房款。企业要注意

    • 如果想"双重保险"(既要房子又要人还钱),必须在《抵押合同》中单独增加保证条款;
    • 用加粗/下划线标出责任范围,避免对方以"没看清"抗辩。
  3. 定期检查合同模板,别让"默认条款"坑了你
    银行用了格式合同,但条款未细化担保类型。企业自查重点

    • 担保类合同中是否出现"连带责任""无限责任"等明确表述?
    • 对方是夫妻/亲属时,是否要求双方均作为"保证人"签字(而不仅是"抵押人")?
    • 每次签约前,用一句话确认:"您是只用房子担保,还是愿意个人兜底?"

一句话总结:担保合同里,"抵押"和"连带保证"差一个字,执行效果差十万八千里!企业千万别图省事复制旧合同,务必根据真实需求写清责任边界——否则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回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