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医疗费未扣除致保险公司多赔,鉴定费承担条件明确-鄂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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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7民终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18日10时00分,郭某驾驶车牌号为鄂G1的轻型自卸货车,沿新庙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庙政府门口路段时,因车辆载货物抛洒与谢某骑行鄂州138790二轮电动车发生擦碰,造成谢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往鄂州某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治疗22天,共产生医疗费8996.36元。住院期间聘请护工,产生的护理费为4840元。该事故经鄂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临空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鄂G1轻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郭某,该车在人某丙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24年2月29日,经湖北某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谢某所受损伤的致残程度未达伤残标准;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其所受损伤的后续诊疗项目为:康复训练、对症治疗;其医疗终结时间(后续)建议为2个月。产生鉴定费22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某丙公司对谢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申请了重新鉴定。2024年8月19日,经一审法院委托武汉某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谢某所受的损伤,自受伤之日起,评定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事故发生后,郭某垫付4304.76元。2023年12月19日,人某丙公司向鄂州某医院有限公司转账5000元,附言"谢某"。
一审判决:人某丙公司向谢某支付61639.72元,向郭某支付3304.76元。
二审判决:维持向郭某支付3304.76元;改判人某丙公司向谢某支付57919.72元(比一审少3720元,主要是因为扣除了已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同时增加了1280元鉴定费)。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启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蕴含着企业在处理保险理赔和事故赔偿时常见的三大法律"陷阱",特别值得企业法务和管理人员警惕。
陷阱一:垫付医疗费忘记扣除,导致"赔了又赔"
本案中,人某丙公司一审时没有提交已垫付5000元医疗费的证据,导致法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没有扣除这笔钱,结果一审判决多赔了5000元。这就像你帮朋友垫付了100元饭钱,后来朋友又还你100元,你没说已经垫付过,结果白白多收了100元。对企业来说,这种失误每年可能造成数万元甚至更多的损失。
企业防范建议:
- 建立"垫付台账"制度:任何垫付行为(尤其是医疗费、修车费等)必须及时登记,包括垫付时间、金额、凭证编号和受益人信息。
- 索赔材料"三件套"原则:处理理赔时,必须提供原始票据、付款凭证和垫付确认书,三者缺一不可。
- 内部核对机制:在正式出具理赔意见前,财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必须交叉核对是否有已垫付款项。
陷阱二:鉴定费该赔多少?关键看重新鉴定结果是否一致
谢某自行委托鉴定花了2280元,一审法院认为"未构成伤残"所以只认1000元。但二审法院指出:重新鉴定结果与原鉴定在误工期、护理期等关键项目上完全一致,因此鉴定费应全额由保险公司承担。这就好比你请人验货,第一次验出问题,对方不认又找人重验,结果验出同样的问题,那么第一次验货的费用当然该对方出。
企业防范建议:
- 重新鉴定前做"一致性评估":在申请重新鉴定前,先评估原鉴定结论与己方立场的差异点,如主要项目一致,建议直接认可,避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 明确鉴定范围:申请重新鉴定时,应明确具体对哪些项目有异议,避免"全盘否定"导致法院认为你无理取闹。
- 建立鉴定机构黑名单:对经常出具对企业不利鉴定意见的机构,提前收集其专业资质瑕疵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质疑其鉴定结论。
陷阱三:车损认定虽证据不足,但"确有损坏"就需赔偿
人某丙公司认为谢某只有车损照片和微信转账记录,证据不足,不该赔800元车损。但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车辆受损",即使没有精确金额证明,酌情赔偿800元也合理。这就像你租的房子被租客弄坏了门锁,即使你没有发票证明修锁花了多少钱,房东也有权要求你赔偿合理费用。
企业防范建议:
- 事故现场"三拍原则":发生事故后立即拍摄车辆全景、受损部位特写和周围环境,最好有第三方见证。
- 设立"小额损失快速处理机制":对2000元以下的小额车损,可制定标准化赔偿流程,避免因小失大(为省几百元打官司花几千元律师费)。
- 要求被侵权人提供维修清单:即使接受酌情赔偿,也应要求对方提供维修店出具的简单清单,作为将来抗辩其他索赔的依据。
给企业的"三不"原则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给企业总结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三不"原则:
- 垫付款项不记录,赔偿金额必出错(一定要建立垫付台账)
- 重新鉴定不评估,鉴定费用白多付(申请重鉴前先做一致性判断)
- 损失存在不承认,法院酌情难避免(对明显存在的损失,主动协商比被动判决更划算)
企业在处理类似事故时,往往因为"图省事"或"觉得金额小不重要"而忽略规范流程,最终导致更大的损失。就像本案中人某丙公司,因一审忘记提交5000元垫付凭证,多赔了钱还要打二审官司,诉讼成本远超5000元。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建议:任何涉及金钱给付的环节,都必须像银行点钞一样"一进一出有记录,一来一往有凭证"。特别是保险公司和拥有车队的企业,更应建立标准化的事故处理SOP(标准作业流程),从接报、查勘到理赔的每个环节都设置法律风险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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