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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必须6个月内追索,否则丧失基础合同债权-鄂州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鄂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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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民终5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黄冈某材公司一直与鄂州某材公司有业务往来。黄冈某材公司向鄂州某材公司购买矿粉,一般由鄂州某材公司将车辆及矿粉过磅后,货车司机在过磅单上签字,经双方会计确认货款金额后,黄冈某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汇票等多种方式向鄂州某材公司支付货款。其中,2021年1月18日,黄冈某材公司为支付货款向鄂州某材公司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501000元,出票日为2020年12月16日,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21日,鄂州某材公司提示付款,2021年12月27日,该汇票被拒付。2023年5月,经双方对账,除去无法兑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外,黄冈某材公司尚欠鄂州某材公司货款727265.85元。鄂州某材公司认为黄冈某材公司尚欠货款1228265.85元未付,因而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黄冈某材公司只需支付对账确认的727265.85元货款及相应利息,驳回了鄂州某材公司要求支付501000元汇票金额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指出因鄂州某材公司未在汇票被拒付后6个月内行使票据追索权,导致既丧失票据权利,也无法再以基础合同关系主张该笔债权。

三、核心风险与企业防范指南

一个常见误区:汇票没兑现,直接找原交易方要钱就行?

很多企业认为:"对方用汇票付货款,结果汇票被拒付,那我就直接找他再要一遍货款,这不是很合理吗?"但本案的判决狠狠打破了这种想法——汇票被拒付后,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启动票据追索程序,否则可能钱货两空!

为什么50万货款"凭空消失"?

关键原因在于:

  1. 票据的"替代效应":当黄冈某材公司把汇票交给鄂州某材公司时,这笔50万货款的债务就暂时"转"到了票据上(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汇票未兑现仍需付现金")。
  2. 法律设置了"双重保险"
    • 第一道保险: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必须6个月内向前手(就是给汇票的黄冈某材公司)追索;
    • 第二道保险:若超过6个月但2年内,还可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
  3. 企业犯的致命错误:鄂州某材公司在2021年12月27日被拒付后,直到2023年5月对账时才主张权利,白白错过了6个月的黄金追索期

法院为何这么判?——公平原则的"隐形天平"

法院的逻辑很朴素:

如果允许企业无限期拖延后再回头要钱,黄冈某材公司付了两次钱(先给汇票,再付现金),却因票据权利过期无法向它的前手追偿,这明显不公平!

企业必须牢记的3条保命法则

✅ 法则1:汇票到期日=倒计时开始

✅ 法则2:合同里必须加这句"保险条款"

✅ 法则3:建立"票据健康档案"

特别提醒:别被"债务人失信"迷惑!

本案中,鄂州某材公司曾以"黄冈某材公司2023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主张债务提前到期,但法院明确指出:债务人经营异常≠可免除持票人的票据追索义务!风险防范的核心永远是守住法定时限,而非等待对方"出事"。

结语:风险防范要趁早,专业支持不可少

商业承兑汇票本是便利工具,却因企业对规则的无知变成"吞钱黑洞"。本案中50万货款的损失,只需一张《合同补充协议》+一个电子提醒,就可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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