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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将被法院调低-通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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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24民初240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原告咸宁某达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子通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2022年5月23日,被告张某乙作为甲方(需方)与原告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手机屏幕及配件,货款以实际市场行情定价,支付方式为“先付款后发货”。合同还约定:货物通过快递交付,签收后风险转移给甲方;甲方如有质量问题需7天内书面提出;若逾期付款,甲方需按每日0.1%支付滞纳金,并承担维权费用(如律师费)。协议签订后,双方通过微信(被告昵称“AA手机配件XXX”)沟通发货、退货及对账事宜。2025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显示被告欠款6199元,并催款“@AA手机配件XXX老板还有6199元,麻烦安排一下”。2025年5月12日,被告回复“哦哦,近期安排哈”,但此后一直未付款。原告为追讨欠款,委托律师起诉并支付了1000元律师费。

法院判决:张某乙需在3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199元、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85%自2025年5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律师费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合同违约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隐形炸弹”——合同违约金条款设计不合理。原告在协议中约定“逾期每日罚0.1%”,表面看能震慑欠款方,但法院最终只支持了年利率5.85%(不到原约定的1/6)。为什么?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漫天要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属于“过高”,法院有权调低。本案中,原告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已足够补偿,原约定的年化36.5%(0.1%×365)显然脱离了现实。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1.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许多企业误以为“写得越高越保险”,结果反而因条款无效失去威慑力。建议参考LPR(目前约3%)的1.3-1.5倍设定,既合法又能覆盖资金成本。
  2. 证据链要像“快递签收”一样完整:原告胜诉的关键是保存了微信对账记录、物流单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企业日常交易中,务必做到“三及时”:及时书面确认欠款(如电子对账单)、及时催款留痕(用微信文字而非语音)、及时固定对方身份(核对微信昵称与合同主体一致)。
  3. 律师费条款要“小而实”: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很重要,但费用需“合理”。本案律师费1000元被支持,是因为法院认为金额与6199元欠款匹配。企业签订合同时,可补充“律师费不超过争议金额10%”等限制条款,避免因费用畸高导致整条无效。

小贴士:下次签合同时,不妨自问三个问题:违约金是否真能覆盖损失?催款记录能否一键导出?费用条款会不会“踩红线”?把风险挡在签约前,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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