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避免货款拖欠损失-恩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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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57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26日,恩施某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和恩施某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签订《泳洛温泉供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菜籽油、大米等商品,被告每月16日对账后4天内付款,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之后原告开始供货。2020年8月18日,被告的股东谭某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应支付货款40512.17元。此后,被告支付了15000元。2022年2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谭某,说明被告尚欠货款25512元。后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10张消费券(每张70元)、充值2000元会员卡,并消费328元。因被告未结清余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需在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2484元(计算方式:40512.17元总货款-已付15000元-700元消费券-2000元会员卡-328元消费),并按年利率3%支付自2025年7月1日起的利息;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小疏忽酿大祸”问题:
- 关键问题:被告公司股东虽签字确认了欠款,但后续原告自行在被告处消费抵账时,没有重新书面确认抵扣明细(比如10张券每张70元、会员卡充值等)。结果算账时双方对不上,原告主张欠25512元,法院却只支持22484元——少了3000多元因证据不足没被认可。
- 企业风险点:
- 口头抵账太危险:很多企业觉得“都是熟人,微信说一声就行”,但微信记录若没明确金额和用途(如本案中“还欠25512元”这种模糊表述),法院很难采信。本案利息还从起诉日才开始算,拖了5年损失更大。
- 付款时间别含糊:合同约定“每月16日对账后4天内付款”,但被告股东2020年8月才签《领款单》,等于变相推迟了付款时间。企业如果不对账催款,可能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 抵扣要“留痕”:原告用消费券、会员卡抵账本是好事,但没让被告签书面确认单,导致法院需反复核对细节。类似操作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抵扣XX元,双方无异议”。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签清楚:付款时间写具体(例如“每月20日前付清”),避免“对账后4天内”这种模糊表述;
- 对账勤签字:每月让对方在《对账单》上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微信对账后补发邮件确认;
- 抵账留证据:消费抵扣时,直接写“本次抵扣XX元,剩余欠款XX元”,双方签字留存;
- 催款要趁早:欠款超过3个月就发书面催告函,别像本案拖到2022年才微信提醒——诉讼时效可能过期!
为什么这些小事这么重要?
法院判案只看“证据链”:合同是起点,对账单是核心,付款记录是终点。少一环,钱就可能打水漂。本案原告赢了,但因证据不全少要了3000多元;要是被告彻底失联,损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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