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与企业只成立劳务关系不享劳动法保护-大冶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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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02民终30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乐某原在阳新法院做卫生保洁工作,2018年6月,阳新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接管了阳新法院的保洁工作。同年6月1日,乐某与阳新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约定公司雇佣乐某在阳新法院从事保洁工作。同时约定每年春节发放福利100元,端午和中秋节分别发放50元。但合同中对工资数额未做明确约定。2022年10月底,阳新县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要求乐某离职,乐某随后离开公司。乐某在入职该公司前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从2019年10月至2022年10月拖欠工资4600元、2022年10月未发工资及赔偿金63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8500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用工中的"隐形炸弹"。关键点在于:当员工入职前已经领取养老金,企业和他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签了"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员工干了几年就能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法院说:错了!根据法律规定,已经领养老金的人和企业之间,不管签什么名字的合同,都只能算劳务关系。就像本案中乐某1958年出生,2018年入职时已超过50岁(女性退休年龄),且已开始领养老金,所以法院直接认定双方是劳务关系。
这对企业来说其实是把"双刃剑":
对企业有利的一面:
- 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乐某主张的8500元补偿金被驳回)
- 不用缴纳社保、不享受带薪年假、加班费等劳动法保护
- 解除用工关系更灵活,没有N+1等限制
企业必须警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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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陷阱:
本案中公司签的是《劳动用工合同》,但法院仍认定为劳务关系。建议企业:给退休人员签合同时,标题必须写"劳务协议"或"退休返聘协议",避免用"劳动合同"字样,防止员工钻空子。 -
工资约定模糊:
乐某主张每月少发100元,但因合同没写明工资标准,法院不支持。务必在劳务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清:每月工资XX元,支付时间,构成明细(如基础工资+补贴)。口头承诺等于没说,打官司时企业必输。 -
养老金状态核查:
本案关键证据是乐某已领养老金。企业招用50岁以上人员时,必须让员工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并在协议中写明"乙方确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
离职处理要留痕:
公司让乐某离职时没留证据,导致一审说9月底离职、二审改判10月底。辞退退休人员必须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避免离职时间争议影响工资结算。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误以为"用工超过1年就是劳动关系",这是大错特错!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员工已领养老金,无论干几年,都只算劳务关系。但反过来,如果招用的老人其实没领养老金(比如自己交的居民养老保险),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要承担更大风险。
企业该怎么做?
- 建立退休人员用工清单:定期核查50岁以上员工是否已领职工养老金
- 改造合同模板:劳务协议必须包含"养老金状态确认条款"和"工资明细条款"
- 做好入职筛查:要求提供社保局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 避免混同管理:退休人员不要和正式员工签同样的考勤、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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