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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主张需提供实际务工证据,无务工事实不予支持赔偿-枣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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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683民初24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9月2日8时许,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车载孔某),沿枣阳市七方镇梁冲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路时,与沿(七蔡路)马到张楼路段由北向南直行李某驾驶的鄂FC****号小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孔某受伤,两车受损。2023年9月7日,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李某负同等责任,孔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孔某经枣阳某中心卫生院急救至枣阳某医院门诊、住院治疗20天。医嘱:院外继续休息治疗3个月以上,预防感染、保持外固定架钉孔周围清洁干燥、加强营养、普食,不适随诊等。孔某出院后在枣阳某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孔某受伤后产生医疗费38315.01元,救护车费128元;王某经枣阳某中心卫生院急救至枣阳某医院门诊、住院治疗7天。入出院诊断:左前臂开放性损伤、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肋骨折、腹部外伤、多处浅表损伤、心律失常、心房颤动。医嘱:院外继续休息治疗一个月,伤口每三天后换药一次,术后2周后根据伤口愈合情况行剪短拆线、加强营养、普食,不适随诊。王某受伤后产生医疗费9806.62元,救护车费137元。二原告受伤后在同一个病室治疗,由其儿子和儿媳护理。

2025年6月6日,襄阳汉江司法鉴定所接受依法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孔某骨盆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胫腓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自受伤之日起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为此,孔某支出鉴定费2280元。

还查明,2023年6月30日,温某作为被保险人为鄂FC****号车辆在某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李某持C1D驾驶证驾驶车辆,驾证相符,驾驶证、行驶证等均在年检有效期内。事故处理过程中,某财保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李某垫付救护车急救费598.27元。

王某、孔某系夫妻关系。诉讼过程中,其二人提交村委会证明,证明二人实有土地8.35亩,但未办理承包合同。庭审后经核实,在事故发生前,王某在居住地周边打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孔某多年没有务工。另,王某提交枣阳市运通停车场出具的票据,预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受损支付施救费350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中国某财保公司赔偿王某、孔某各项损失70031元(已扣除前期垫付的18000元);
  2. 王某、孔某收到赔款后5日内返还李某垫付款598.27元;
  3. 驳回王某、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540元,中国某财保公司负担250元,王某、孔某负担290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对企业最大的警示在于:员工主张误工费必须有实际务工证据支持,否则法院不予认可。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孔某主张误工费损失,因未提交务工事实的证据,且经本院核实其事故发生前多年未务工,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这看似是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但对企业用工管理和风险防范有重要启示:

1. 企业要规范记录员工实际工作情况
本案中,王某因能证明"在居住地周边打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而获得误工费支持,而孔某因"多年没有务工"被驳回误工费请求。对企业而言,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企业作为用人单位,需要配合提供真实的用工证明。建议企业:

2. 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拒赔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鉴定费是为查明和明确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辩解不予采纳。对企业而言:

3. 证据不足的赔偿项目会被法院直接驳回
王某主张的护理费未被支持,原因是"王某受伤较轻,且与孔某在同一病室治疗,两人护理不符合常理"。这提醒企业: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企业日常经营中,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可能引发连锁法律风险。本案中,正是因为法院查清了孔某"多年没有务工"的事实,才驳回了其误工费请求,为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赔偿支出。这也警示我们:法律风险防范不是"亡羊补牢",而是要从日常管理中夯实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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