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应向直接转包人主张,而非总承包方或发包方-黄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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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03民初280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4日,大冶某冶公司将2022年综合土建年标工程发包给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期限截止到2023年5月30日。2023年5月31日,大冶某冶公司与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签订2023年综合土建年标工程合同,合同期限截止到2024年5月30日,工程范围包括某丁厂新建停车场与某甲厂打捆机安装土建工程项目。2023年6月,林某挂靠某乙公司与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大冶某冶公司2023年综合土建年标工程转包给以林某为代表的某乙公司,后因某乙公司与林某内部矛盾,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某乙公司的分包合同,由林某继续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2023年9月,林某找到同年8月29日成立的武汉某建工程有限公司,借武汉某建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倒签转包合同。
2023年5月,唐某与林某之子林某协商承接大冶某冶公司2023年综合土建年标分包项目,林某以某乙公司名义将大棒新建停车场和某甲厂打捆机安装土建工程以小组承包方式转包唐某施工。唐某组织人员于2023年6月1日进场施工大棒新建停车场工程,计划工期60天,实际于2023年6月12日完工。大冶某冶某甲厂打捆机安装土建工程计划于2023年6月21日开工,计划工期60天,实际于2023年8月10日完工。其中部分子项目工程并非唐某施工,具体包括:某丁厂新建停车场工程中的挖运路面土方、路基土方、破产钢筋混凝土基础桩施工,该三项工程量在大冶某冶公司与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量中核算价格总计11776.27元;某甲厂打捆机安装土建工程中的打捆机安装基础破除、打捆机土建基础浇筑、上科台架基础重新浇筑、电阻炉开挖电缆沟20米等共12项子工程,在大冶某冶公司与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量中核算价格总计11594.73元。唐某自认施工中使用了林某代购的材料,包括石子257.6吨,水泥、黄沙、灌浆料共计2440元,混凝土36980元(94吨×350元/吨+12吨×340元/吨),林某提供的挖机服务2070元,林某组织的项目人工费用总计16015元。对上述产生的费用,唐某向林某及其妻子共计支付36080元,林某予以认可。
大冶某冶公司《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会签表》载明某甲厂打捆机安装土建工程报审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某丁厂新建停车场工程报审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2024年1月3日,大冶某冶公司与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结算某甲厂打捆机安装土建工程款为85584元,某戊厂新建停车场项目工程款为171422元,大冶某冶公司于2024年4月前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上述两项工程款。
法院最终判决:林某向唐某支付工程款152656.73元及利息(以152656.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一个常见误区:实际施工人错误地向总承包方或发包方索要工程款,而不是向自己的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核心问题是什么?
唐某作为实际干活的人,认为只要工程完成了,就可以找"大公司"要钱。于是他起诉了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方)、大冶某冶公司(发包方)等多个主体。但法院明确指出:唐某与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冶某冶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只有林某才是唐某的直接上家,应当由林某向唐某支付工程款。
为什么唐某找错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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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只能找收银员结账,不能因为超市是连锁品牌就去找总部要发票。在工程领域,唐某是与林某(通过其子)直接谈的活,钱也应该找林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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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行为无效:林某先是挂靠某乙公司,后来又挂靠武汉某建工程有限公司,但这些"挂靠"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工程实际由林某个人控制,责任也应由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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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已结清工程款:大冶某冶公司作为发包方已经向湖北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因此不需要再向实际施工人唐某支付款项。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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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挂靠行为
- 不要允许他人"借资质"承接工程。案例中的林某通过挂靠某乙公司、武汉某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最终导致法律关系混乱。
- 企业应对分包商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是真实合法的企业主体,而非个人挂靠。可以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资质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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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签订分包合同
- 与分包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 避免"倒签合同"(工程结束后再补签合同)等不规范行为,案例中林某在工程完工后才找武汉某建工程有限公司"倒签"合同,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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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清晰的付款流程
- 所有工程款必须通过对公账户支付,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案例中唐某向林某家人支付款项,虽部分得到认可,但若没有完整凭证,很可能无法主张权利。
- 每笔付款都要保留凭证,注明用途,最好让收款方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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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工程现场
- 对分包工程进行有效监督,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
- 建立工程量确认机制,每次完成一定工作量后,应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期对工程量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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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结算,案例中唐某主张从2023年6月16日起计算利息,但法院以2023年10月30日(最后报审日期)为起算点,导致利息计算时间大大缩短。
- 保留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文件,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给实际施工人的提醒
如果你是像唐某这样的实际干活的人,请务必注意:
-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格和付款方式
- 保留所有施工记录、验收单据和付款凭证
- 与你直接谈业务的人是谁,工程款就应该找谁要,不要被"大公司"的名头迷惑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一个环节出错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款难以收回。企业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工程分包,才能避免陷入此类纠纷。记住:合法合规不是束缚,而是对企业最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