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凭证不保存企业多付3000元利息无法追回-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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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民终9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7日,某甲商行与应城某乙宾馆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550万元,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用途为餐饮部及客房部采购物资,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的借款首次执行年利率为6.72%,本合同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1日,具体分期还款计划:2018年5月7日还款105万元、2018年11月7日还款360万元、2019年5月7日还款185万元、2019年11月7日还款900万元。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某甲商行与某乙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在人民币155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某甲商行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某乙公司的债权,抵押物为某乙公司名下的位于应城市街号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某乙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就上述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担保主债权数额为1550万元。抵押权人为某甲商行。
2017年11月7日,某甲商行与应城某丙产业用布有限责任公司、应城某丁实业有限公司、丁某、王某、丁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某甲商行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某乙公司的债权,最高担保金额为1550万元。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
2017年11月13日,某甲商行依约向某乙公司发放了贷款1550万元。
借款到期后,某乙公司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某乙公司及担保人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丁某、王某、丁某遂于2019年10月30日与某甲商行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该协议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调整和补充。原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3日,金额为1550万元,利率为6.72%,展期后到期日为2022年11月13日,金额为1540万元,利率为6.7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其中,自2019年11月13日起每半年还本金80万元,余款到期还清。各担保人自愿继续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某乙公司在展期协议借款人栏签字盖章确认,担保人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丁某、王某、丁某在展期协议担保人栏签字盖章确认。之后,某乙公司并未按展期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偿还贷款本息。
截至2022年5月31日,某乙公司已偿还本金100100元、利息1009172.64元,尚欠某甲商行借款本金15399900元,利息(罚息)3750158.88元。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乙公司偿还某甲商行借款本金15399900元及利息,某甲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丁某、王某、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乙公司上诉称一审未认定其已偿还的3000元利息、遗漏认定已偿还利息1009172.64元、遗漏保证人王某,但二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只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普通借贷纠纷,却暴露了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致命的漏洞:还款凭证管理不当。某乙公司声称已经偿还了3000元利息,却因为拿不出证据,被法院认定为未还款,白白多付了这笔钱。更关键的是,这3000元只是冰山一角,它反映出的是企业对财务凭证管理的严重疏忽!
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
第一,还款凭证必须"即还即存",绝不拖延。 无论是银行转账、现金还款还是其他方式,每次还款后务必立即获取并保存好还款凭证。电子转账的,要下载并保存好电子回单;现金还款的,必须让银行工作人员开具收据并加盖公章。本案中某乙公司就是因为没有保留这3000元的还款凭证,在法庭上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还款,法院自然不会支持。记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支撑的说法,再真实也难以被认可。
第二,建立还款台账,定期与银行对账。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建立专门的贷款还款台账,详细记录每次还款的时间、金额、方式和凭证编号。至少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还款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不要等到银行起诉了才想起查账,那时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解决时机。本案中如果某乙公司定期对账,早就发现了这3000元的差错,完全可以及时纠正,不至于在诉讼中处于被动。
第三,展期协议不是"救命稻草",签订需谨慎。 很多企业经营困难时会寻求银行展期,但本案告诉我们,展期协议签订后仍要严格履行新的还款计划。某乙公司签订展期协议后仍未按约还款,结果不仅没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了违约责任。企业在签订展期协议前,要客观评估自身还款能力,不要为了暂时缓解压力而盲目承诺,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第四,担保人身份必须明确无误。 本案中某乙公司还声称遗漏了保证人王某,但法院发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根本没有这个人。这说明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所有保证人的身份信息,确保无误。同时,作为借款方,也要清楚知道自己有哪些保证人,避免因保证人身份不明而产生额外风险。
第五,重要合同务必请专业人士把关。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件条款复杂,很多企业主以为"就是走个程序",实际上这些合同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建议企业在签订前让专业律师审核,特别是关于利息计算、罚息、复利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理解偏差而造成重大损失。
企业经营中,每一笔钱都很重要,即使是3000元的小额还款也不能掉以轻心。财务管理规范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更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与其事后追悔莫及,不如事前做好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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