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后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老河口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708号
审理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张某新2014年5月起在老河口市富某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未给张某新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1月3日晚,张某新在公司上班期间被成品箱压到脚趾头,造成右足三、四趾骨折,受伤后被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医疗费。
后双方就受伤待遇发生争议,张某新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1月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新因工伤残待遇50000元,该款项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完毕;三、公司支付张某新工伤部位后续治疗费(取钢板费用)。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权利。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确定义务。
2017年12月,张某新再次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元;2、补缴2012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3、支付工伤后续治疗相关费用17200元;4、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支付张某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85.85元;二、公司支付张某新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138.64元;三、驳回张某新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员工维权成功,实则给企业敲响了警钟:看似"一揽子解决"的工伤赔偿协议,可能埋下更大隐患。
很多企业遇到员工工伤时,为了图省事,往往会与员工签订"一次性了结"的赔偿协议,以为钱给了就万事大吉。但本案告诉我们:工伤赔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两回事!
关键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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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协议不能"打包"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公司与张某新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但因为公司长期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张某新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法院明确指出,调解协议只解决了工伤待遇问题,没有包含经济补偿内容,所以公司仍需另行支付。
防范建议:企业在处理工伤赔偿时,如果同时涉及解除劳动关系,一定要明确区分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避免笼统表述。最好在协议中明确列出每一项费用的性质和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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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风险巨大:本案中,公司因未与张某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近2万元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定,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主张均有效。
防范建议:企业务必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长期用工,即使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及时补签合同。建议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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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张某新曾主张之前的工伤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虽然法院最终未支持,但提醒企业:如果协议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员工日后可能以此为由反悔。本案中,十级伤残的法定赔偿可能远超5万元,幸好协议约定了"后续治疗费另行支付",否则公司可能面临更大风险。
防范建议:工伤赔偿协议金额应参照法定标准计算,最好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拟定。对于伤情可能加重或存在后续治疗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后续费用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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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无法通过协议"私了":张某新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因为社保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保机构处理。但这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逃避责任——社保机构仍可责令企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防范建议: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避免因小失大。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 遇到员工工伤,先确认是否已缴纳工伤保险。如已参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未参保,企业需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因企业原因(如未缴社保),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不能以为"工伤赔了就不用给补偿"。
- 所有协议条款要清晰明确,避免使用"一切费用已结清"等模糊表述,应逐项列明费用性质。
企业主们要记住:省钱不能省在合规上!一次看似"省事"的协议,可能埋下数万元的赔偿隐患。规范用工管理,看似增加成本,实则是对企业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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