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不缴社保=企业必须赔钱!-老河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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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0682民初4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事实部分:
2012年2月7日,韩某芝应聘进入老河口市某坤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25元,实行银行代发工资。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因效益下滑停产,未支付韩某芝2018年4月、5月、6月工资共6332元,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韩某芝于2018年6月30日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支付欠薪633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225元。公司不服,起诉要求不支付补偿金。
法院查明:韩某芝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91.92元,在该公司实际工作6年5个月。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判决:
- 确认韩某芝与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 公司支付欠薪6332元;
-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6847.48元(2591.92元×6.5个月)。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点
为什么公司“必输”?关键在这两个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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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是“送分题”式的违规
判决书写得明明白白:工资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劳动合同法》第30条)。本案公司连拖3个月工资,直接触发员工合法离职权。很多老板以为“暂时困难晚点发没事”,但法律只认“约定日期”——合同写月底发,30号没到账就是违法!员工随时能走人并要赔偿。 -
不缴社保=白送员工“辞职金”
公司辩称“员工自己离职不给补偿”,但法院指出:只要存在“拖欠工资+不缴社保”任一情况,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动离职,企业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工作6年5个月,公司多赔了1.6万元(相当于半年多工资)。更惨的是:社保补缴问题虽不在本案处理,但员工仍可向社保局投诉追缴,企业最终“钱货两空”。
企业自救指南:3招避开“赔钱坑”
- 工资发放设“安全线”:
即使资金紧张,也务必保证工资在合同约定日到账。真发不出?先和员工签书面延期协议(例:“因经营困难,双方同意7月工资延至8月10日支付”),避免被认定为“无故拖欠”。 - 社保缴费“雷区”别碰:
甭管员工签了“自愿不缴社保”协议,法院一律视为无效!社保是法定义务,每月15日前务必完成申报缴费(湖北规定),否则员工随时能“合法跑路”并索赔。 - 算清补偿金“保命账”:
员工工作满6个月就按0.5年算补偿(如6年5个月=6.5个月工资)。月工资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不是合同写的1225元,而是实际到账的2591.92元!离职前务必核对清楚,避免仲裁时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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