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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安全管理疏忽将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丹江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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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381民初10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5月5日7时15分,尚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丹郧线从丹江口市习家店镇集镇方向往习家店镇杏花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掉头时,与直行的艾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艾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艾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艾某被送往丹江口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肱骨外壳颈骨折;2.左肩胛骨喙突骨折;3.头皮血肿;4.左腕部擦伤,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住院费、门诊费)18244.31元。丹江口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载明"……2.住院期间陪护壹人;3.院外休息叁月;4.后期二次手术费用约壹万元左右"。住院期间,中国某保险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向丹江口市第一医院支付医疗费18000元。2024年11月25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艾某左肩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2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必然发生的后续诊疗项目:四肢长骨骨折钢板取出。艾某支付鉴定费2300元。艾某受伤后,尚某支付其1000元。
尚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肇事小型客车登记在尚某伟(被告尚某的哥哥)名下,尚某伟为该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1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保险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艾某81225元,尚某赔偿艾某11814.31元,同时驳回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误工时间的认定仅采纳了医院"院外休息叁月"的医嘱(共99天),而非鉴定报告中的250天,这是导致原告部分诉求被驳回的关键原因。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例,其实藏着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陷阱"。虽然本案中肇事车辆是个人名下,但对企业管理者而言,有三大风险点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员工驾驶行为的连带责任风险。虽然本案中尚某驾驶的是其哥哥的车辆,但如果事故发生在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如送货、拜访客户等),企业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企业老板认为"车不是公司的,就不用负责",这是大错特错!法院判断责任的关键是"是否执行工作任务",而非车辆归属。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车辆使用审批制度,明确界定公私用车界限,并保留完整记录。

第二,保险保障不足的巨大隐患。本案中肇事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仅20万元),导致超出部分需责任人自掏腰包。现实中很多企业为节省成本,只给车辆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但一旦发生严重事故,交强险远远不够赔付。建议企业务必为所有运营车辆投保足额的商业三者险(建议至少200万元以上),并将此纳入车辆管理硬性规定。

第三,医疗证明比鉴定报告更受法院重视。本案中法院仅支持了99天误工期(医院医嘱),而非鉴定报告的250天,直接导致原告损失近2.3万元。这提醒企业:处理事故赔偿时,必须以医疗机构的正式证明为准,不要轻信鉴定机构的"宽松标准"。企业HR或法务人员在审核员工工伤材料时,要特别注意收集和保存完整的医疗记录,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赔偿争议。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忽视对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安全培训。本案中尚某持有C1驾照属于合法驾驶,但若出现"驾照不符""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拒赔,所有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如果发生在工作期间,企业难逃其责!建议企业每月核查员工驾驶证状态,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这在诉讼中可是强有力的免责证据。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经常看到企业因小疏忽酿成大损失。一次交通事故可能让企业付出数十万元赔偿,而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和足额保险只需花费几千元——这笔账,聪明的企业主都会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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