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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仅许可证到期和两年未开股东会不必然构成解散条件-丹江口公司解散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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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解散纠纷
案号:(2025)鄂03民终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丹江口二龙山某某园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经营性公墓的开发、墓穴及殡葬用品销售。公司股东结构为:湖北某甲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持股40%,何某月持股35%,李某弢持股18.4%,李某评持股2.4%,雷某持股2.4%,刘某军持股1.8%。

2018年4月20日,二龙山某某园的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到期。2020年,丹江口市民政局发出通知,要求二龙山某某园在取得新许可证前暂停公墓销售经营活动。2022年、2023年,公司未召开股东会,2024年7月1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决议存在争议,某甲公司已另案起诉要求确认部分决议无效。

二龙山某某园提供了2022-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民政局管理费缴纳凭证等证据,证明公司仍在正常经营并盈利。某甲公司曾起诉要求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后于2024年6月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二龙山某某园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公墓许可证到期无法正常经营,符合公司解散条件,判决解散公司。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本案的核心在于:公司仅因许可证到期和两年未召开股东会,并不必然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

很多企业负责人看到这里可能会疑惑:"我的公司许可证过期了,股东之间闹矛盾,为什么不能直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呢?"这正是本案给我们的最大警示。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在本案中:

企业风险防范要点:

  1. 不要误判"公司僵局":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召开股东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会议通知和召集程序,保留会议记录。即使股东之间有矛盾,也应尝试通过书面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

  2. 许可证到期不等于经营终止:特殊行业(如殡葬、医疗、教育等)许可证到期后,应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续期事宜,同时保留经营过程中的所有凭证。本案中,公司继续缴纳管理费、接入殡葬管理系统等行为,成为证明"正常经营"的关键证据。

  3. 穷尽其他解决途径再考虑解散:公司解散是最后手段。股东间出现矛盾时,应先尝试以下途径:

    • 修改公司章程
    • 股权转让
    • 公司回购股权
    • 第三方调解
      只有当所有其他方式都无效时,才考虑解散。
  4. 国有企业要特别注意合规经营:作为国企股东,某甲公司因政策要求想退出,但直接要求解散公司并非最佳选择。应提前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退出机制,或通过股权回购等合法方式退出。

  5. 保留完整经营证据链:企业应系统保存财务报表、缴税凭证、业务合同等资料。本案中,二龙山某某园提供的财务报告、管理费缴纳凭证、接入殡葬系统的证明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了"无法经营"的指控。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化解公司僵局

公司解散纠纷往往源于股东间长期矛盾和治理机制缺失。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我们深知企业主面临的实际困境。我们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预防股东纠纷,设计科学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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