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无当物放贷将被视为普通借款,高息约定部分无效-丹江口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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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24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9月21日,田某国与丹江口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田某国向该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80天(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月息3%(含月利率0.36%和月综合费率2.64%),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田某国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将借款支付至田某心的银行账户,田某心和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丹江口某典当有限公司于当日将40万元(含另一笔借款)转入指定账户。田某国当日出具借据确认收到20万元借款。
借款到期后,田某国分别于2017年9月16日、2018年3月16日、2018年9月13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9月10日与丹江口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续当合同。田某国支付利息至2018年4月25日,之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田某国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田某国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丹江口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
三、核心警示:企业开展借贷业务必须守住这三条红线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出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致命风险。丹江口某典当公司明明是正规典当行,却因一个关键操作失误,导致20万元借款差点"打水漂"——没有当物的"典当"不是典当,而是普通民间借贷!
红线一:典当行放贷必须有"当物",否则失去行业特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原告未提供典当物品的情况下发放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挂个"典当"牌子就能按典当规则收高息,这是大错特错!典当行业的特殊性在于"以物换钱",没有实物抵押的放贷行为,法律上就是普通借款。本案中,丹江口某典当公司约定月息3%(年化36%),但法院只支持了法定上限内的部分(24%及LPR4倍),多收的利息不仅拿不回,还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经营。
红线二:续贷不是"万能胶",掩盖不了根本风险
田某国连续5次续贷(从2016年续到2019年),看似在"滚动操作",实则埋下巨大隐患。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只要借款人按时付息,就不断续签合同,却忽视了借款人真实还款能力可能已恶化。本案中,田某国2018年4月后就停止付息,说明资金链早已断裂,但公司仍继续"续贷",导致风险越积越大。更麻烦的是,多次续贷可能被认定为"借新还旧",原担保可能失效(虽然本案没追究担保人责任,但不代表每次都这么幸运)。
红线三:担保人≠保险箱,关键要"能执行"
虽然田某心和湖北某科技公司提供了连带担保,但判决书只字未提要求他们承担责任。为什么?很可能因为丹江口某典当公司只起诉了借款人田某国(现已下落不明),而没同时起诉担保人。很多企业以为"有担保就高枕无忧",殊不知担保人跑路、资产转移比借款人失联更常见。本案若及时起诉担保人,本可多一层保障,但公司因"嫌麻烦"只告了主债务人,导致胜诉后执行困难。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放贷前必查"三证":典当行必须查验当物权属证明、评估报告、保管凭证,无实物抵押一律按民间借贷处理,利率严守LPR4倍红线
- 续贷≠安全:每笔续贷前重新评估借款人经营状况,超过2次续贷必须升级风控措施(如增加抵押物)
- 担保要"活"起来:发现借款人逾期,立即同步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避免担保人脱保
- 电子留痕不可少:本案中借款支付到第三方账户,若无付款委托书可能引发争议,所有指令必须书面确认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等到借款人失联才找律师,往往为时已晚。就像本案,如果丹江口某典当公司能在2018年4月首次欠息时就启动法律程序,本可避免损失扩大——当时田某国还在丹江口居住,资产尚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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