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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中阶段性担保责任可能提前终止的风险 - 大冶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大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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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81民初867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9日,中国某银行大冶支行与郭某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38万元给郭某,贷款期限240个月,用于购买位于单元号房屋,款项打入郭某指定的大冶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则加收50%罚息。合同约定大冶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郭某转、曾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郭某用所购房屋(大冶市、风华路西侧怡和园3号楼1单元12003室)为贷款办理抵押预告登记[鄂(2019)大冶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合同履行中,郭某未按期还款,截至2024年1月25日已逾期8期。合同还约定:若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赔偿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损失;大冶市某置业公司的担保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房屋抵押登记完成且银行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该公司不再承担新债务的保证责任,但对登记前已发生的债务仍需负责。2019年3月18日,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银行为追讨债权,委托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约定律师费18295元,但实际未支付。

法院判决:郭某需偿还借款本金332554.86元、利息26507.84元、罚息3235.45元(合计362298.15元,截至2024年11月18日),并支付后续利息及罚息;郭某另支付律师费5000元;郭某转、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银行要求大冶市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理由是其阶段性担保责任已随抵押登记完成而终止。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贷款担保中的“隐形漏洞”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赢了官司,实则暴露了一个关键风险:阶段性担保责任可能“悄无声息”终止,导致企业失去重要保障。简单说,就像给房子买了“临时保险”,一旦房产证办妥,保险自动失效——如果企业没盯紧这个时间点,后续借款人赖账,担保人就能“全身而退”。

为什么企业要警惕?

企业实操防坑指南(非法律人士也能做)

  1. 盯死担保“有效期”

    • 签合同时,别用“办理抵押后担保终止”这种模糊话。明确写清:“担保人责任持续至房屋正式抵押登记完成之日,此后新增债务不担责,但此前欠款仍需负责”。
    • 行动建议:放款后每月查一次抵押进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或APP),一拿到他项权证就书面通知担保人“责任终止”,避免后续扯皮。
  2. 律师费约定要“接地气”

    • 别写“全额赔偿律师费”。改成阶梯式:“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上限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行动建议:真打官司前,先和律所谈好“按结果付费”,保留付款凭证——法院只认“实际发生”的费用。
  3. 抵押登记别“卡在预告”

    • 预告登记只是“临时占位”,必须转正式抵押才能稳保优先受偿权。本案因房屋已办预告登记,法院才支持银行,但若开发商跑路导致无法转正式登记,企业将血本无归。
    • 行动建议:合同中加一条:“借款人须在交房后30日内配合办理正式抵押,否则每日加收0.05%违约金”,并设专人跟踪流程。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一签永逸”,企业务必像管项目进度一样紧盯担保时效、抵押状态和费用合理性。尤其做贷款业务的公司,宁可多花1小时确认登记进度,也别等借款人赖账时才发现“担保早已失效”——那时再补救,黄花菜都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