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能要求交付-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无为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225民初23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1年5月2日,无为某舟有限公司与南昌某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通江花园1#、2#、4#、6#楼"的"桩基、土建、水电"发包给南昌某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390天,合同价款为590万元。2011年8月12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通江花园3#、5#、7#、8#、9#楼及车库(地下室)"的"桩基、土建、水电"发包给南昌某筑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390天,合同价款为1448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无为某舟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通江花园工程处于停滞状态。2013年8月11日,甲方(张某及吴某)与乙方(无为某舟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无为某江加油站)签订《无为通江花园1-9号楼续建托管协议》,约定将项目委托给张某及吴某管理。同日,无为某舟有限公司出具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将公司公章等交付给张某、吴某,另一份授权黄飞对隐蔽工程量进行签证。2013年9月18日,无为某舟有限公司与无为某安总公司签订《关于续建通江花园1-9号楼工程的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无为某安总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无为某安总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组织验收。案涉工程尚未进行上述程序,工程是否合格尚未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无为某舟有限公司要求交付已建成工程及竣工验收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驳回无为某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693元由无为某舟有限公司负担。

三、核心观点分析:工程交付前必须完成法定验收程序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简单但重要的法律原则:房子盖好了,不一定就能马上交给开发商。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工程完工了,施工单位就应该把房子和资料交出来,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为什么无为某舟有限公司会败诉?原因很简单:工程虽然盖好了,但没有经过法定的竣工验收程序。就像你买了一辆车,光有车还不行,必须去车管所上牌、验车,拿到合格证才能合法上路。建筑工程也是一样,必须经过政府规定的验收程序,确认质量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本案中,无为某舟有限公司犯了几个常见错误:

  1. 忽视法定验收程序:以为工程完工就等于可以交付,忽略了竣工验收这个必经环节
  2. 项目管理混乱:将项目托管给他人后,没有明确约定验收责任,导致验收工作无人负责
  3. 资料管理缺失:没有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无法证明工程符合交付条件
  4. 授权不规范:出具多份授权委托书,但授权范围和期限不明确,造成管理权责不清

对企业来说,防范这类法律风险其实不难,记住三点就够了:

  1. 验收程序不能省:工程完工后,必须立即启动竣工验收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不能因为着急卖房就跳过这一步
  2. 明确各方责任:在施工合同中要清楚约定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的义务和时间,以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责任
  3. 做好资料管理:从工程一开始就要建立完整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每道工序都有记录,每份资料都齐全

特别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要以为房子有人住进去了就万事大吉。本案中虽然大部分住户已入住,但因为没有经过正规验收,开发商依然不能主张工程交付。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还是要承担责任,甚至可能被处罚。

四、结语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是由于企业对法律程序不够重视造成的。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件,都是因为一个简单的程序问题导致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合同管理、完善项目流程、防范法律风险。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还提供"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贴心服务模式,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法律顾问的价值。如果您正在为工程验收、合同履行等问题困扰,不妨联系我们,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保驾护航。